为展示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成果,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加强全民禁毒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禁毒环境,澧县法院分别在11月19日、20日,对两起贩卖毒品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案例一
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11月27日间,被告人宋某涛在澧县澧澹街道上福村、澧县“金丰和”、津市市临津桥等地附近,先后13次向吸毒人员宋某、聂某某、向某、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4粒约1.26克、甲基苯丙胺结晶(俗称“冰毒”)约4.4克,获赃款6055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涛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决:一、被告人宋某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追缴被告人宋某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55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
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骄在澧县城区、津市城区等地多次向吸毒人员彭某某、陈某、马某、曾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85笔重约8.69克,共获取赃款19097.8元。
本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被告人杨某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杨某骄违法所得人民币19097.8元,上缴国库。
本次开展毒品犯罪集中宣判活动,彰显了澧县法院对毒品犯罪零容忍和坚决依法严惩的决心。下一步,澧县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持续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毒品犯罪。同时,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职能,通过集中宣判、法治宣传等形式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禁毒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积极营造无毒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