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章林,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23年 11月2日被澧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2024年3月6日,本院作出了(2024)湘072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罪犯胡章林有期徒刑三年。2024年4月10日,罪犯胡章林以其身患肝癌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经查,2024年5月17日经湖南省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罪犯胡章林患有肝癌,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经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院报送的罪犯胡章林申请监外执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2024年5月27日出具《暂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医学条件审查意见表》((2024)常法监6号)认为不能认定胡章林肝脏疾病已经确诊为肝癌,认为罪犯胡章林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暂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胡章林不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现本院将罪犯胡章林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自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2日。公示期内,接受社会公众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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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