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指引作用,澧县人民法院发布3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伍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被告人伍某偷渡至缅甸北部后,被谢某(另案处理)卖至缅甸老街别墅园区的诈骗公司的“卸货部”工作,负责帮助寻找账户转移网络诈骗款项。至2023年5月,被告人伍某先后通过“飞机”软件联系到国内的慈利籍姚某、张某、王某、陈某、郑某、席某(均已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利用上述“卡商”介绍的“卡主”的国内银行账户,共计转移高某等26名电信诈骗被害人的被诈骗款685960.84元。2023年11月13日,缅北战争爆发,被告人伍某逃往我国云南省境内时被带至临沧市临时核查中心。经排查,伍某系澧县公安局网上在逃人员, 2023年11月17日,伍某被移交澧县公安局。
裁判结果: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伍某在缅北电信诈骗集团中明知他人进行电信诈骗,仍前往缅甸在电信诈骗集团入职,为涉案诈骗的款项转移寻找卡主、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伍某在诈骗罪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最终,澧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伍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兰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末,被告人兰某在福建省霞浦县当地结识了一名叫“阿竞”的男子,男子自称是在网络上开世界杯赌球盘和游戏上下分的,让兰某出借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其走账,并承诺事后会按走账的金额给兰某相应的提成。2022年12月31日,被告人兰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将自己的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卡出借给“阿竞”使用,钱款到账后,“阿竞”安排人开车载被告人兰某在霞浦县农村信用社的3个网点取现合计48万元。经查,被告人兰某出借的银行卡于2022年12月31日的单边银行流水共计48万元。其中,澧县公安局立案侦办的宋某某被网络诈骗款20万元当日进入该银行卡。2023年6月9日,被告人兰某主动向霞浦县公安局水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被告人兰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被告人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份至2021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微信名“天道轮回”(未到案)、“颜颜”(未到案)等人是进行“跑分”洗钱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伙使用。现查证,被告人刘某的中国银行卡的单边交易流水为92万余元,其中涉诈案件19起,涉诈金额218061元;浦发银行卡的单边交易流水为59万余元,其中涉诈案件14起,涉诈金额131458元。两张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共计151万余元,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3000元。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已退缴非法所得。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