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从严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提高人民群众识毒、防毒、禁毒意识,6月24日,澧县法院对2起涉毒品犯罪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澧县各镇街禁毒专干、禁毒委成员单位联络员,学生代表、网络预约人员等130余人现场旁听。
(庭审现场)
案例一 被告人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至10月,被告人杨某在澧县先后9次向吸毒人员赵某、程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约0.16克,获取毒资2250元,获利170元。2023年2月7日,被告人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法上缴国库。
案例二 被告人罗某贩卖依托咪酯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在常德武陵区启明街道一花园内,两次向吸毒人员徐某贩卖毒品依托咪酯约1.3克,获得毒资2500元,获利720元。归案后,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罗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罗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法上缴国库。
休庭期间,法官助理结合本次案件进行了禁毒普法宣传,重点讲解了新型毒品依托咪酯的危害及如何识破新型毒品的伪装。旁听人员纷纷表示,要想拥有美好健康生活,必须远离毒品!
本次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彰显了澧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有效震慑涉毒违法犯罪,切实增强全社会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为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吸食毒品极易成瘾,切莫侥幸尝试,沾染毒品悔恨终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自觉抵制毒品,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