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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法院: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 促成当事人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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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强  发布时间:2024-04-29 18:41:13 打印 字号: | |

2023年4月,澧县法院民一庭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中,通过引入案外人担保的机制,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案系澧县法院近年来首次在民事案件中引入案外人担保促成调解的案件。

2017年初至2020年期间,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1发生借款往来,并同时代理杨某某销售混凝土的业务。2022年,经结算,确认截至2022年1月26日,杨某1尚欠王某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06.49万元、商品代销款100万元。经王某多次催讨,杨某1未予偿付欠款。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反复沟通,通过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对欠款的金额及还款时间达成一致,但此时王某对杨某1的还款能力存有疑虑,考虑到杨某1近亲属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承办人提出通过案外人保证担保的形式参与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杨某2、高某、某矿业公司表示自愿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并向法院出具了保证书,最终促成了该案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对案件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在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常因债权人质疑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而导致调解方案无法达成。该案的办理不仅实质性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争议,也为案件调解提供了新的思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上述规定为调解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提供了法律上的制度保障,在调解过程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一方面能够打消债权人对债务人“赖账”的顾虑,另一方面能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促进调解协议的快速履行。

下一步,澧县法院将继续将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继续加大案件调解力度,以案结事了为目的,全心全意服务人民群众。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夏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