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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罪犯聂辉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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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13 11:35:54 打印 字号: | |

罪犯聂辉,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市,公民身份号码432402197007110017,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津市市三洲街社区居委会三洲街40号附209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9月6日被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10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2023年10月24日,本院作出了(2023)湘0723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书,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3年11月8日,罪犯聂辉以其身患心梗、高血压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据,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

经查,2023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罪犯聂辉患有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颈动脉斑块形成、肝功能异常、血糖偏高、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冠心病、癫痫等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2023年12月1日,本院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送达了征求意见函,2023年12月13日,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回复,同意本院决定对罪犯聂辉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

决定将罪犯聂辉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将罪犯聂辉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自2023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20日。公示期内,接受社会公众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0736-3132728

 

澧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夏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