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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液化气站百米范围内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澧县1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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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依兰  发布时间:2023-12-01 17:56:50 打印 字号: | |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性较大,对仓储场地资质有严格要求,且经许可才能售卖。近日,澧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作业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承担扣押烟花爆竹无害化处置费用32000元。

2023年3月31日,澧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县城区内某店非法储存各类烟花爆竹多达300余箱,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举报线索该局即刻赶赴现场对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点进行查处,并于当日向澧县公安移送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存储点进行打击。

4月13日,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测中心检验鉴定,上述非法存储含有黑火药的烟花爆竹具有燃烧爆炸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0月16日,澧县应急管理局对黄某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仓储、销毁费用共计32000元。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9日,被告人黄某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临澧县一家烟花鞭炮厂购买233件春雷、13件烟花、54件鞭炮存放于澧县城区自家民房内,准备在清明节进行销售牟取暴利。该房屋不具备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功能,也不具备烟花爆竹仓储场地资质,且周围都是居民区,100米范围内有一家液化气站,该店主非法大量存储烟花爆竹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周边群众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承担扣押烟花爆竹无害化处置费用32000元;三、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在常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承办法官郝诗卫庭后介绍,本案是澧县本年度查处的涉烟花爆竹危险作业量最大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群众安全意识普遍有所提升,但仍有极少数不良商贩安全意识淡薄,贪蝇头小利、坏安全大局。在此提醒各位经营者,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买卖和运输、存储烟花爆竹均是违法行为;广大群众也要坚决抵制非法烟花爆竹买卖,保护自身和公共安全。


链接:《中国网》http://changde.china.com.cn/2023-12/04/content_42622618.html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夏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