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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罪犯聂辉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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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14 15:57:26 打印 字号: | |

罪犯聂辉,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市,公民身份号码432402197007110017,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津市市三洲街社区居委会三洲街40号附209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9月6日被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10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罪犯聂辉开设赌场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2023)湘0723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书,聂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聂辉于2023年11月8日以其身患严重心梗、高血压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据,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受理。

现本院将受理罪犯聂辉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自2023年11月14日至2023年11月21日。公示期内,接受社会公众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0736-3266192

 

 

                                澧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夏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