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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罪犯宋海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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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0 08:24:12 打印 字号: | |

罪犯宋海华,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5月16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23年5月10日被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7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交澧县公安局执行。

2023年8月16日,本院作出了(2023)湘0723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书,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宋海华有期徒刑十个月。2023年8月22日,罪犯宋海华以其身患严重癫痫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据,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

经查,2023年9月23日湖南省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罪犯宋海华患有癫痫,疾病严重程度评估为严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2023年9月25日,本院委托澧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对罪犯宋海华进行社会调查,澧县社区矫正工作局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送达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宋海华缺乏监管条件,不建议适用社区矫正。2023年9月25日,本院向澧县人民检察院送达《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函》,澧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送达《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同意本院决定对罪犯宋海华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宋海华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将罪犯宋海华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自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15日。公示期内,接受社会公众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0736-3132728

 

 

                                澧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责任编辑: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