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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王承元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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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23-06-01 09:08:35 打印 字号: | |

罪犯王承元,男,1954年9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2月10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4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交澧县公安局执行。

罪犯王承元交通肇事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湘0723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王承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王承元于2023年5月31日以其身患食道癌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据。本院于2023年6月1日受理。

现本院将受理罪犯王承元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日。公示期内,接受社会公众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0736-3129321

 

澧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责任编辑: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