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关于受理罪犯沈菊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沈菊娥,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6091480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澧县小渡口镇红庙村13组13004号。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2年1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2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2年3月17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3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罪犯沈菊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2023)湘0723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沈菊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沈菊娥于2023年3月21日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受理。
现本院将上述受理罪犯沈菊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自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5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0736-3129321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