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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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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灿  发布时间:2021-12-20 11:32: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有幸去旁听了王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该案的基本案情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为买房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因上诉人逾期4期还款,被被上诉人诉至法院,因上诉人在立案当日即还清逾期本息,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用于维权的律师费3万余元。上诉人上诉至长沙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将律师费变更为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是一起普通但又特别的民事诉讼案件,说它普通是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很常见的纠纷,说它特别是因为该案发生在疫情期间,上诉人的逾期期数又多发生在疫情期间。在这场庭审中,我既看到了主审法官王力夫法官深厚的专业功底,又看到了其游刃有余的庭审把控能力。下面简要谈谈我的感受。

司法是有立场的。作为一名学习法律的人,最期待的就是从事相应的法律职业,或是法官,或是检察官,或是律师等等。每一份法律职业都需要遵循各自的职业道德。作为法官,更多的是公正不偏私,作为律师,更多的是为当事人争取权利或利益。我们在旁观席旁听庭审时有可能会直观地认为谁对谁错,然后支持对的,批评错的。但是试想下如果我们成为律师,接受了我们认为的错误一方的委托,我们是否能真心为其做到辩护呢?民事案件尚且有这么鲜明地道德评判,那么刑事案件中道德评判是否更为激烈?很多刑事辩护律师是否真心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寻找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或者为被告人争取其应享有的权利?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我们能看到刑事律师有可能做得还是不够的。对于律师来说,这有可能只是一份工作,但是对于被告人来说,这就是他的人生。所以说我们对今后从事或者已从事的法律职业要有自己的专业性,更理性地看待问题,看待每一个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司法是有温度的。法律或许是冰冷的,但适用法律的人却是有温度的。法律从来不是为了制造纠纷,而是为了定纷止争。法律是解决纠纷的工具,如果有更好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那我们就应采取更好的方法,我国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基于此。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立案当日即还清了逾期本息,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业已达到,本案更便捷或者更节省司法资源的解决方法或许是被上诉人撤回起诉,但是或许是为了实现高额的律师费用,被上诉人未撤诉。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可组织双方就律师费进行调解,调解未成再进行判决。在二审中,王力夫法官向当事人双方阐明了相关政策规定,考虑到上诉人的逾期期数多发生在疫情期间,且上诉人积极偿还逾期本息的行为,被上诉人以整个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基数计算律师费的金额明显不当,一审判定的律师费用畸重,因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变更律师费为1万元,基于当事人处分自愿原则,法院支持上诉人变更诉讼费为1万元的诉讼请求。

王力夫法官对于本案给出了合法又合理的判决,既遵循了法律又追求了公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分为三步,法律文本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后才得出法律适用的结果。法律文本往往无法适用现实生活中千奇百怪的情况,这时就需要法官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运用自由心证来进行判案,最好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是有温度的,有温度的原因不在于法条而在于法官对公平正义的向往。愿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都能保有这样的向往和信仰,“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就令萤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里发一点光,不必等候炬火”。唯有这样,中国司法才能走向更光明的未来。


 
责任编辑:杨紫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