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因所有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院判决所有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龚某与皮某共同居住在澧县某小区。2019年5月31日6时许,皮某所有的该小区房屋房间窗户脱落,砸落在楼下龚某所有的小轿车上,造成龚某小轿车受损。龚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确认该事故系皮某房屋玻璃脱落所致。皮某认为造成损失与自己无关,系自己房屋租户所为,龚某应当就损失向租户主张权利。双方多次就赔偿协商未果,以致成讼。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龚某所有的小轿车因皮某所有房屋玻璃脱落砸损,皮某作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皮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皮某虽辩称龚某应当向租赁其房屋的实际侵权人主张,经庭审查明其实际侵权人不明,且原告向皮某主张赔偿并无不当,皮某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皮某赔偿龚某车辆损失费4400元。
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建筑物从高空脱落、坠落造成被侵权人受伤的事件不在少数。建筑物从高空脱落、坠落往往会造成很严重的伤害后果,所以法律规定对建筑物及脱离物件的所有人要求履行严格的责任,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应采取严格的措施。本案中龚某所有的小轿车因皮某所有的房屋窗户脱落砸损,造成龚某的车辆受损的事实。皮某虽辩称其不是房屋实际使用人,该房屋已出租,系租户醉酒后导致物件脱落、坠落造成的龚某车辆受损,但皮某作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皮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案件一般是采取过错责任,但本条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在发生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首先推定所有人及管理人有过错,除非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在物件脱落、坠落的案件中,如若采取过错责任,则被侵权人往往在诉讼中会遇到举证困难的情况,不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因为有本条,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大大降低,在日常生活及诉讼中,在被侵权人的保护上有着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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