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澧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执结了一起追索婚生女抚养费的执行案件,本案虽是一起普通民事执行案件,但却引发了院执行干警关于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抚养费追索与法定探望权冲突的探讨。
案件基本情况:朱某(女)与戴某(男)于2018年诉讼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由戴某抚养成年,朱某依法承担抚养费。然而,两年过去了,朱某并未给付抚养费,戴某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朱某依生效判决书支付抚养费。承办该案件的执行法官向双方询问、调查后发现,朱某之所以未给付抚养费,是因为戴某一直阻止朱某探望婚生女,朱某气愤至极,故而不支付抚养费。执行法官在知悉情况后,组织双方调解,开始时,双方各执一词,非常激动,谁都不愿让步。执行法官对朱某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告知她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另外,执行法官也对戴某阻止朱某探望婚生女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他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朱某的法定权利。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朱某支付了抚养费,戴某也书面承诺,将积极协助朱某行使探望权,本案顺利执结。
该案引发的讨论:案件虽然执行完毕,但是该案在本院执行局内部,引发了一场关于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抚养费追索与法定探望权冲突的讨论。
法官A认为:阻止他人行使法定探望权本身就是非法行为,探望权未实现的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是其以个人力量救济法定权利的方式,虽然于法无据,但是侵犯探望权的行为如果仍然持续,那么在执行后续抚养费的过程中,法官是否可以裁定驳回抚养费执行申请;
法官B认为:支付抚养费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探望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权利,不能以未支付抚养费为由阻止探望权行使,也不能以未配合探望权行使而拒绝支付抚养费,权利方可以就要求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该都应当支持;
法官C认为:现实生活中,拒不履行探望权协助义务的事情时有发生,且很难得到根本解决,但是法律上也不支持以不支付抚养费来对拒不履行探望权协助义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明确针对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适用一般执行措施,但是针对拒不履行探望权协助义务的行为,执行困境一直存在,在保障权利人法定探望权方面应当探索明确的救济途径,有效化解“抚养费”与“探望权”之间的矛盾。
有益的探索与思考:针对在执行办案中经常出现的“抚养费”与“探望权”之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解决之道:
(一)要求支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之间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各自独立,都应该得到法律支持,执行中也是如此;
(二)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抚养费”与“探望权”之争最为恰当的方式是法官在把握大方向下的调解,慎用强制措施。毕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割裂的,因“抚养费”与“探望权”的缘由致使父母一方或双方被采取强制措施,会给孩子的心灵健康带来负面影响,也会激化原本因婚姻问题造成的固有矛盾。当然,如何做好此类案件的调解,是今后在司法始终不断摸索的过程,多主体调解、案件当事人单位调解、社会组织与机构调解等,也是该类型案件执行调解可以考虑的方向;
(三)充分发挥被执行客体——未成年子女的作用,未成年子女一般都是父母之间沟通的桥梁,通过未成年子女给父母双方做工作,可以有效避免矛盾激化,带给父母更多关于如何让自己的孩子生活更好的思考,矛盾化解成功率大大增加;
(四)宣传上的源头治理,针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和履行探望权协助义务,法院可以定期组织以案说法、社区法治宣传等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树立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的正面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