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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令惩戒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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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文韬、周训志  发布时间:2019-11-14 16:00: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国民老公”王思聪成了各大媒体关注焦点,在微博、微信、微视频以多家主流媒体客户端上抢占头条,网友戏称“国民老公”已然褪去了“富二代”的光环。

2019年11月4日王思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涉案执行标的为1.5亿元。2019年11月9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又对其发布高令限制高消费,并明确标明不得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消息一出,网友提出“灵魂拷问”,王思聪是否可以乘坐私家飞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思聪不得乘坐私人飞机,但现实操作中却不能完全限制其乘坐私家飞机出行。

在朴素的法治观念来看。“王思聪被限高事件”似乎让公众舆论关注到并且放大了法院的司法惩戒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实际影响被执行人的生活,并不能完全达到制度预期的效果,而在法院实际工作中,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对于掌握社会资源较多者,单方面的司法惩戒措施对其难以“伤筋动骨”,对于掌握社会资源较少者,又未能“刀刀到肉”。

反观司法惩戒措施的法理基础,在于通过一定的措施在生活与生产中给被执行人设置障碍,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在现实操作中,在综合治理大格局尚未完全理顺,各级各地制度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仅凭“单打独斗”的司法惩戒措施确实不能完全达到预期效果,实现立法意图。

笔者认为,要达到预期效果,除了理顺和完善好综合治理大格局之外,还可以积极探索全方位多层面改造升级司法惩戒措施,抑或增设“外扩性”条款,保证惩戒措施既能“掐尖儿”又能“兜底”。对于“国民老公”这类掌握社会资源较多者来说,如在乘坐私人飞机方面,可从登机方面加强管控,进行航道管制入手。对于掌握社会资源较少者来说,除了常规的限制措施之外,不妨还接接“地气”,从限制其驾车上高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基本生活面发力。


 
责任编辑:李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