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是澧县法院执行局吗,我向你们反映一个情况,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近期要去你们院里参加庭审……”,一直逃避执行的甲公司因合同纠纷在法院起诉他人,被当事人电话举报后,执行干警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请”进执行局。
2013年-2018年甲公司向戴某赊购煤炭,经结算总货款为19.314万,甲公司曾支付过部分货款,但对剩余货款甲公司一直未予支付,戴某只能将甲公司诉至澧县法院。在审理阶段甲公司提出了各种抗辩理由,在查明案情后,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戴某12.314万元的货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依法对甲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执行措施,但甲公司未按要求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法定代表人范某一直谎称在外地,东躲西藏逃避执行,致使案件未能取得进展。在得到当事人举报的线索后,并确认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在参加庭审活动后,在审判庭外等候的执行干警待庭审结束,立即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传唤到执行局。在执行局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主动承认了错误,当场履行了偿还戴某3万元的义务,并与戴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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