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执行案件,不仅仅要考虑到案件的办理结果,也要充分考虑到案件办结后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在基层执行案件中,法官经常会遇到一些影响案件办理的特殊情况,合理选择执行手段和执行措施是法官应当着重考虑的问题。近日,澧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村民申请强制执行村委会的执行案件,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形下,执行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成功执结此案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熊某是某村村民,一直以承包工程为其营生,该村修建养老院的工程由熊某承包并完成。工程完工后,因村委会的原因,熊某迟迟未能成功与该村村委会结算工程款,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村委会支付修建养老院的工程款。历经了法院一审、二审后,法院终审判决村委会向熊某支付工程款,待法律文书生效之后,熊某向澧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立案执行后,法官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调查了解情况,发现熊某作为该村村民,不愿意与该村激化矛盾,同时,村委会因其属于基础群众自治组织,也不愿意与熊某闹得不可开交,失去当地百姓的支持,但是,村委会面临资金上的困难,一时间无法全部支付熊某工程款。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前提下,组织了三次协调,并邀请了村委会所属的镇政府全程参与。在法院的主持下,经多方、多次沟通和协调,经执行法官苦口婆心地劝导,熊某与村委会消除了隔阂,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村委会分期支付所欠熊某的工程款,首期款项村委会已交纳至法院指定执行专户。本案至此执行终结,熊某与村委会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村委会与村民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双方之间遇到问题和冲突,都有坐下来谈好、谈拢的基础。法官在此基础之上,顺势利导,加大调解、协调的力度,促使双方消除矛盾,和和气气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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