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我开始执行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今年2月初,申请执行人余某在拿到66000余元的执行款后,突然就在我面前哽咽起来。我明白他的苦楚,从被烟花炸伤眼睛开始,三年来,他经历的痛苦、失落、不安,足以让一个中年男人在此时卸下所有的坚强,而我悬着的一颗心也总算放下了。
事情要从2016年2月10日说起,农历正月初三,传统的喜庆日子。在澧县农村,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燃放烟花爆竹是常态。这天,余某早早来到朋友家参加朋友女儿的婚宴,平时胆大、心细、稳重的他当仁不让的接受了燃放烟花爆竹的任务,熟识他的人都知道,余某干这个轻车熟路,从未失误。当日晚上,意外还是发生了,余某提着矿灯用香烟在稻田中引燃烟花炮竹时,一个烟花爆竹突然炸筒,爆竹内容物击中余某的左眼。
眼睛受伤后的余某辗转在澧县、长沙求医,共住院46天,治疗费用20000多元。之后,经过司法鉴定,余某左眼视力眼前手动,属盲目4级,构成八级伤残。同时,伤后须全休四个月,护理一个月,营养一个月。因与烟花销售公司协商赔偿不成,余某将该公司起诉至澧县法院。
2016年12月,经澧县法院一审判决:烟花销售公司赔偿余某损失11余万元。双方均提出上诉。
2017年3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该案,双方围绕余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烟花销售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两个争议焦点在庭审现场剑拔弩张,互不相让。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余某残疾赔偿金,在此次事故中,余某因未尽到安全义务,与烟花销售公司对损害后果各自承担50%的责任,终审判决:撤消澧县法院一审判决;烟花销售公司赔偿余某66219.5元;驳回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切似乎都尘埃落定,拿着终审判决书,余某接受了这样的结果。他不后悔因为上诉导致赔偿金额变少,因为理不辩不明,正是他的坚持让事实更清晰完整客观,双方都应该接受这样的结果。至少,他是这么认为的。
2018年11月底,终审判决近八个月之后,烟花销售公司始终未履行赔偿款。余某申请澧县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的当日,我便联系烟花销售公司的法人代表,然而电话无人接听,经走访得知,原经营场所已是人去楼空。一开始,案件便陷入了僵局。但我知道该笔执行款对余某的重要性,不敢有丝毫懈怠。
过了几日,烟花销售公司的法人在看到短信后给我回了电话,表示人在外地,希望法院给余某做工作,宽限几日,因为烟花销售旺季快到了,正需要资金备货。时机恰到好处,我在电话征求余某的意见后,向烟花销售公司法人表明态度,必须保持电话畅通、必须约定期限,必须在农历春节前全部履行到位。
我这么做是有考虑的,一是既然快到销售旺季,烟花销售公司的账户肯定会有频繁交易,一旦失约,马上对公司账户进行冻结、扣划。二是考虑到烟花销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这也算是“放水养鱼”。
这之后的一个多月,反复的电话沟通、见面约谈、签和解笔录,事情朝着预估的方向进行。
2019年2月1日,农历腊月二十七一大早,双方终于按照约定来到澧县法院,当面履行了全部赔偿款。
我知道,这个春节,余某和我,都可以安心了。
人民法院报: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9-06/16/content_156545.htm?div=-1&from=timeline
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5/id/3967158.shtml
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