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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原告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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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旗  发布时间:2019-01-29 16:09:45 打印 字号: | |

行政备案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事务的相关材料向行政主体报送,行政主体对报送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备查的一种程序性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制度,这种备案的基本特点是只有主管机关备案完成以后,申请人才具备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或条件,该备案实质是一种行政许可意义上的备案,大多将备案作为后续许可的前置条件。那么行政备案原告主体资格该如何认定。

一、怎样确定行政备案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

人民法院对行政备案行为合法性评判,除依照行诉法等行政基本法,更要依照行政机关所主管的行政实体法。进行实体问题上的判断,更多是依照行政实体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如果原告诉请保护的权益,并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需要考虑和保护的法律上的权益,即使人民法院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但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时,仍然不会将行政机关未考虑原告诉请保护权益的情形,作为认定行政违法的标准。故不会得到实体判决的支持,当事人民法上的权益或者习惯法上的权益,只有在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对其加以保护的情形下,才能成为行政法律上保护的权益,才能形成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才能取得原告主体资格,而且,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主要依据行为作出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一般不受事后变化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影响,因而当事人主张权益,应当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存在和需要考虑的权益,原则上对于事后形成的权益或者已经消失的权益,当事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除非存在因行政法律关系有续而事后受到影响等特殊情形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

二、行政备案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行政诉讼的宗旨,体现权利保护和权益监督的统一性。适格的原告起诉,既在主观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在客观上维护法的秩序。因而,通过适度扩大原告主体资格,坚持合法性审查,严格审查标准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综合行政诉讼主、客观诉讼的争议。行政诉讼首要以救济原告权利为目的,因此,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一般应限定为主张保护其主观上权利而非主张保护其反射性利益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规定,法院审查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时,考虑其是否与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主要审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与“行政行为”有法律的利害关系,审查的基本方式是行政行为是否已经产生实际影响,如果行政行为尚未产生实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保护的权益等就未发生变化。行政法律关系确立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排除了行政相对人基于民事主体地位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针对的是相对人或相关人,也可能使相对人或相关人之外的民事主体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物权人、债权人、债务人的权益可能因此受到影响。特权人、债权人、债务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一般需要考虑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是否对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行为时的“斟酌义务”予以明确,如果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物权人、债权人、债务人的权益,则行政机关与这些物权人、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已经形成“法定的”行政法律关系,该物权人、债权人、债务人具有原告资格无疑。例外的情形是行政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斟酌义务”,但上述主体的权益因行政行为造成实际损害,且无其他救济途径的具备原告资格。

具体到行政备案行为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非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企业内部适用。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故行政备案行为作出对自然人、组织和法人不产生实际影响,并未剥夺或影响自然人、组织和法人的经营,与行政备案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四)备案申请人以外的人对登记机关的备案事项与备案申请之间有存在争议,要求登记机关变更备案内容的,登记机关不予变更,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告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途径解决。故行政备案行为与自然人、组织及法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备案行为的适格原告主体。

责任编辑:彭辛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