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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浅谈民事执行案件刑事打击
《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浅谈民事执行案件刑事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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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文韬  发布时间:2019-02-27 11:52:11 打印 字号: | |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做出的重大部署,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如何解决找人难、执行难等问题成了摆在全国各级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试从刑事打击角度进行探索、论述。 

一、民事案件执行存在的难题 

(一)找人难 

民事案件的执行普遍存在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活动的情况,因现阶段法院内部存在技术手段不足、人员配置较少、调查权限不足等实际情况。法院无法实际展开布控,导致执行案件承办法官难以第一时间掌握被申请执行人的藏匿地点,躲避执行情况突出。民事执行活动法院处于被动局面,依赖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向法院提供案件执行线索,找人难成了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的首要问题。

(二)车辆布控难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已经成为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事案件的执行活动中车辆的地位也日益凸显,但因全国法院执行系统无法实际定位车辆,进而导致车辆布控难。各地省高院也先后采取相应的措施,探索解决车辆布控难的问题,可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三)民事案件执行威慑力不够 

民事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长期以来民事案件未得到社会关注,在民事案件执行体制上也存在着诸多不足。“选择执行”“超期执行”等情况普遍存在,导致法院司法权威遭到破坏,民事案件的执行力度较软成为普遍认识,民事案件执行威慑力严重不足。

二、刑事打击手段的可能性

(一)现行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罪名侵犯的法益为司法秩序及司法权威,且为不纯正的单位犯罪,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该罪。针对该罪最高人民法院为统一司法适用,于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附有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纳入打击范围;将“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做了列举式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申请人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审理。

(二)实现可能性 

现阶段民事案件的执行“举步维艰”,需要强大的暴力手段支撑,且现行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民事执行案件刑事打击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明确了打击范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范围明确,因此不会导致刑罚权的滥用,也保障了刑事手段歉意性的要求。部分法院对民事案件执行的不重视,致使法院执行权威下降,此时更有必要加强民事案件的刑事打击力度。

三、浅谈“执转刑”制度的运行 

(一)刑事手段歉意性的原则 

“执转刑”作为执行活动的刑事打击手段应做到穷尽其他的执行手段,保障刑罚手段的歉意性,所以具体运行时应当明确范围,范围不明确势必导致刑罚手段的无限扩张。而打击范围必须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立案阶段 

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问题方面,应当建议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立案,当公安机关拒绝立案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需要审查被法律文书是否生效、被执行人是否负有执行义务、被执行人是否存在隐匿财产的情况或者未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因此,执行部门在送达时必须严格适用法律规定送达方式且保证其有知悉执行文书的可能。在被申请人知悉执行文书后执行部门还需要采取拘留或罚款的措施,被执行人依然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只有严格审查上述问题后,法院才能依法受理该自诉案件。

(三)刑事侦查阶段 

自诉案件在立案后,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其启动刑事侦查程序。执行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必要时执行人员应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针对律师代理的案件,法院也可以授权律师进行调查,以保证证据的充足性。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可以有效利用刑事侦查手段,针对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进行网上追逃,针对找不到车辆的情况可以进行网络查控,实现控制车辆的目的。

(四)刑事审判阶段 

现阶段民事执行权以及刑事审判权均由法院行使,为保障刑事审判的独立性,在审判阶段应防止领导干预司法。各级法院应当制定相关的制度予以约束,检察院也应当加强对法院“执转刑”案件的监督,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民事执行案件的刑事打击,在法律上具有明文规定,但在实际运行时受制于司法人员思想的束缚。刑事打击手段如何更好的运行,有利于树立执行权威性和威慑力。可仅有刑事打击手段无法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难的化解需要全方位的制度建设,受限于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状况等诸多因素,但不得不承认刑事手段是执行工作的重要后盾。因此解决执行难,必须提高刑事打击力度。

 


责任编辑:彭辛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