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位于基层一线,法庭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群众对法院的整体印象,在群众心中,法庭在一定程度上就等同于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2017年11月第二届人民法庭建设高层论坛上强调:进入新时代,人民法庭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司法需求下,必须牢牢把握“公正司法的窗口”、“基层治理的纽带”、“培养干部的基地”这三个方面的职能定位才能将人民法庭的功效发挥到最大。但就目前人民法庭的运行现状来看,“窗口”不亮、“纽带”不紧、“基地”不强,且“内卷化”①现象显现,如何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以湖南省澧县法院的三个人民法庭为蓝本,从现状、困难、问题分析入手,以期得到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澧县法院人民法庭运行现状
(一)案件管辖及办理情况。澧县下辖街道及乡镇19个,辖区人口 91.84万。澧县法院目前设有红湖法庭、大堰当法庭、甘溪法庭三个人民法庭。根据2017年澧法发〔2017〕6号文件《关于规范各审判业务单位办案范围的规定》,此文件为固定通行版本。红湖法庭办理小渡口镇、官垸镇、如东镇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及执行案件。大堰当法庭办理大堰当镇、王家厂镇、金罗镇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及执行案件。甘溪法庭办理甘溪滩镇、火连坡镇、码头铺镇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及执行案件。三个法庭辖区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73%,辖区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35%。三年来,三个法庭共结案1796件,占全院总结案数16%。
(二)法庭驻地及办公条件。红湖法庭位于小渡口镇,1993年建成,占地面积3335平方米,建筑面积800平方米。大堰当法庭位于大堰当镇,1993年建成,占地面积2668平方米,建筑面积978平方米。甘溪法庭驻地为甘溪滩镇,1991年建成,占地面积2001平方米,建筑面积600平方米。目前三法庭均装备有办案车辆一台,手持金属探测器、警棍,手铐等若干。
(三)人员配置情况。澧县法院全院在职干警110人,三个人民法庭目前共有正式干警9人,各庭3人。从年龄结构分析,35以下干警6人,45岁以下1人,45岁以上2人;从专业构成来看,具有法学本科学历或法律资格证书人员8人,非法本科人员2人;从人员身份来看,均为一审一助一书,庭长均为员额法官。
(四)绩效考核标准。以澧法发〔2018〕14号《澧县人民法院2018年司法绩效考评细则》为例。见下表:
考评内容 | 序号 | 考评具体项目 | 分值 |
审判法官 司法绩效 (100分) | 1 | 一审裁判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生效案件被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数 | 15 |
2 | 办案数 | 20 | |
3 | 平均审理时间 | 20 | |
4 | 审理期限 | 10 | |
5 | 案件质量 | 15 | |
6 | 数字法院系统运用及司法公开 | 20 |
选取三项考核细则如下:所有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确有错误的,一审裁判被二审改判1件、发回重审1件扣5分;生效案件被再审改判、再审维持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每发生一件案件扣5分。该项基准分扣完后可计负分。
办案数:各业务庭庭长办理本庭法官办案指标的70%为满分。
司法公开方面:红湖法庭、大堰垱法庭、甘溪法庭法官巡回办案数为15件,每少1件扣0.5分。
同时,按照澧县法院相关规定,法庭须承办审结后,申请执行的执行案件。执行考核指标如下:
执行法官 司法绩效 (100分) | 1 | 实际执行率 | 10 |
2 | 标的执兑率 | 10 | |
3 | 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结率 | 10 | |
4 | 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到位率 | 10 | |
5 | 终结案件合格率 | 10 | |
6 | 办案数 | 15 | |
7 | 平均执行时间 | 15 | |
8 | 执行期限 | 10 | |
9 | 数字法院系统运用及司法公开 | 10 |
择取三项考核细则如下:实际执行率达到50%为满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标的执兑率达到50%为满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结率达到85%为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二、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基础建设滞后。
1.信息化建设进展缓慢。目前,澧县法院三个人民法庭均未建成数字化法庭,庭审录音录像、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的要求只能依靠院机关的数字化法庭进行。此外,法庭均未接通内网,无法进入审判管理系统进行结案,结案须在院机关进行。远程盖章系统未能放开使用,文书打印、盖章须往返于法庭与院机关之间,效率低下。
2.办公条件简陋。三个人民法庭的主体办公建筑均有一定年限,结构老化,法庭主体建筑均建成于上世纪90年代初,各方面条件已很难适应现代化的办公要求。为方便办案,三法庭基本都将现代化的办公设备留在机关的法庭办公室。此外,审判区域与办公区域未独立分开,安全风险大。
3.后勤保障不全。虽然三个人民法庭均聘请有安保、保洁、炊事等工作人员,但由于经费有限,基本都为一人兼职。且住宿条件相对不高,目前符合标准法庭建设的只有红湖法庭,甘溪法庭法庭住宿楼基本已经废弃,因后勤保障不全导致法庭驻庭基本沦为形式。
(二)法庭考核各项指标固化。
1.以司法绩效的细则为例。在一审裁判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生效案件被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数方面,该项总分为15分,基准分扣完后可计负分。办案数上,各业务庭庭长办理本庭法官办案指标的70%为满分,但法庭仅有一名员额法官,全庭案件基本都为作为员额法官的庭长一人承办。加之,法庭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均为青年干警,一方面需要法庭庭长对其进行主要考评,另一方面在经验上还得手把手“教学”。这导致法庭庭长既要考虑全庭的考核指标,对青年干警的培养承担“老师”职责,还要承担院内的行政事务,更得协调与辖区党委政府的关系,精力难以面面顾及。
2.从司法公开的考核来看。在司法公开方面,考虑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指标固然可取。但相对于机关庭室来看,三法庭巡回办案数各为15件,机关庭室员额法官每人巡回办案数为3件,每少1件扣2分,在此方面,法庭任务明显比机关更重。
此外,澧县法院的人民法庭还须办理法庭审结后,申请执行的执行案件。相对于机关大多数庭室的执行案件归口执行局外,法庭依然须分散一部分精力办理执行案件。且根据前文提到的澧法发〔2018〕14号文件要求,实际执行率、标的执兑率均须达到50%,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结率达到85%,这对人员相对较少的法庭来讲,失分比例太大,且该《细则》并未对法庭办理执行案件作出明确规定,而法庭仅有一名员额法官,这导致对法庭的考核更多、更严,考核压力更大。
(三)法庭队伍人心不稳。一是晋升空间狭窄,工作积极性受挫。前文已经叙述过,目前澧县法院三个人民法庭干警有6人为35岁以下青年干警,其中有法庭干警自进入法院之后一直待在基层法庭,6年未经轮岗或调整的青年干警有1人,4年未经轮岗或调整的干警有2人,司改之后,有2人从之前可以办案的助理审判员转变为法官助理,心理落差大,办案积极性降低。二是法庭庭长职级不高且晋升压力大。目前,澧县法院三法庭庭长均为实职副科,在辖区乡镇政府或村支两委开展工作,面临公务名义人难找,私人名义好找人的窘境。晋升方面,两名庭长年龄在45岁以上,且任庭长时间不长,一名庭长自任副庭长开始,在同一法庭任职时间超过10年,从年龄构成与任职时间来看,法庭庭长晋升压力较大。三是法庭待遇与机关差别较大。法庭人员目前仅有乡镇工作补贴一项是机关人员没有的,但每月补贴有限,仅为200-300元左右。相对于机关舒适便利的办公条件和机关庭室下乡享有的下乡补助,法庭人员难免会出现心态失衡的情况。
三、探索破局与建议
(一)以审判为中心,优化法庭设置。
人民法庭是国家法律在最基层的一种实现机构,人民法庭肩负着国家赋予的重任,但是由于人民法庭自身的利益需求,难以避免导向治理内卷化的命运。②
内卷化会限制法庭自身发展,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亵渎法律权威。故而在必须正视这种现象,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庭设置格局。
在实践层面上讲,可按照地理区位、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条件设置法庭。以澧县法院为例,三个人民法庭受案类型与数量上差别并不大,可将甘溪法庭、大堰垱法庭合并成立中心法庭,统筹审理县域北部乡镇的各类民商事案件,将红湖法庭的受案范围扩大,可将县域中心周边的乡镇各类民商事案件归口至红湖法庭。同时,增加法庭人员编制,在法庭内形成家事审判团队、商事审判团队等。确保每个审判团队形成1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人员配置模式。
(二)加快基础建设,确保法庭硬件达标。
必须尽快完善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加快法庭信息化建设,建立符合条件的数字法庭、科技法庭等现代庭审设备,才能在硬件上符合现代化的办公趋势、办案趋势。同时,安保设备与安保力量须同时跟进,隔离法庭审判区域、办公区域、生活区域,可采用聘任制司法警察或正式司法警察与法庭人员共同驻庭的制度。此外,在后勤保障上,可拿出专项经费, 用于改善法庭的住宿环境、生活条件。
(三)探索审判质效考核区别化,让执行归口。
法庭各项考核指标的制定,一般由基层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考核标准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但在对人民法庭考核上,各项核心指标基本均参照机关庭室制定,在法庭“司法公正的窗口”、“基层治理的纽带”这两方面职能的权重上体现较少。例如:是否可以加大巡回审判的得分权重,是否可以将参与乡镇综治治理、指导人民调解等基层治理事项纳入考核。同时,执行案件归口上,各基层法院做法不一,但根据执行案件规范化趋势与严格的时间节点控制,将人民法庭的执行案件归口于执行局统一办理较为适宜,但并不是将执行案件完全置之不理,可以考虑将案件审判阶段的法官助理对接进入执行局的执行案件。这既可以使法庭法官专注于办案,又可将加大执行力度,使执行案件便于统一规划办理,办理更加规范。
(四)加强倾斜力度,提升法庭政治与经济待遇。
有学者指出: “在经济待遇方面,应继续坚持财力、物力向下倾斜政策……在政治待遇方面,要力求打破论资排辈问题。增强人民法庭庭长职位的吸引力; 现有机关庭室负责人享有的一些权力也应当适度向法庭倾斜,譬如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民法庭庭长也应当占有名额。”③尽管在理论界有学者一直在呼吁,但在实际层面来看,法庭庭长并无太大的吸引力。在基层法院,甚至有法庭干警调侃,下法庭等同于发配边疆。除了上述学者提到的倾斜方式以外,在政治待遇上还可以考虑在副院长、机关庭长、机关副庭长的提拔选任上提高法庭工作经历的权重比。在经济待遇上,可以建立法庭干警专项工作经费,驻庭生活补贴、交通补贴等。
(五)严格法庭管理,确保职能定位稳步推进。
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是“公正司法的窗口”、“基层治理的纽带”、“培养干部的基地”。要将“窗口”擦亮,“纽带”拧紧,“基地”做强,必须重视法庭自身的管理工作。一是政治理论学习不放松。法庭干警须在政治上保持绝对清醒,理论上与时俱进,确保党中央的精神与政策入心入脑,在基层落地生根。二是坚定法治信仰。在法庭干警心中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形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努力的职业尊荣感。三是通过司法公开促监督。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可以视为缩小版的基层法院,除了保证基层法院的监督措施在法庭贯彻落实之外,还可考虑将村支两委负责人、乡镇干部纳入日常监督法庭的范畴,可定期向法院机关提供监督意见。四是将审判工作融入地方发展之中。人民法庭除了在化解基层矛盾,定纷止争之外,还要争取辖区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基层综合治理、法律释明上作出努力,为“乡村振兴”战略的稳步实施,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上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张青.乡村司法的理论困境与法治化治理理论之提出[J].人大法律评论,2015,(1).66页
[2]禹得水、高峰. 国家治理视野下的人民法庭(1949-2014) [J].政法学刊,2015,(4). 24页
[3]姚明平. 关于人民法庭队伍年轻化与专业化的衡平思考[J]. 法律适用,2011,( 10) .1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