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6日某行政执法机关辅助人员肖某某及妻子因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被行政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8万余元,在自动履行期内,肖某某未能主动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澧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某某夫妻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文书。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肖某某,被执行人以种种理由一直推脱逃避拒不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又运用“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肖某某夫妻的银行开户信息和房屋情况、车辆情况等,发现肖某某帐户中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执行干警并没有因此放弃,今年8月经查明,被执行人肖某某夫妻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执行干警依法将被执行人肖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决定书,纳入失信名单后,被执行人肖某某出行方式、娱乐方式、信用消费等各方面受限,在其工作单位也受到了严肃的批评,如不及时履行义务,将会被辞退而失去工作,被执行人肖某某在各方面感受到了再不履行义务将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于是,在接到纳入失信名单的三日内,被执行人肖某某主动找到执行干警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义务,此案得以顺利执行。
此案是澧县人民法院首起将限高令、失信人员名单运用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上,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以后将这样的执行措施用足用够,将有力促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