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公安机关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然而,酒后坐副驾驶,即使未开车,也将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是怎么回事呢?
日前,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危险驾驶罪中,被告人孙某与蔡某(另案处理)二人饮酒后,蔡某将自己车钥匙交给被告人孙某,由被告人孙某驾驶蔡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过程中,孙某被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 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本案中,蔡某虽未驾车,但在明知孙某大量饮酒情况下,仍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出借给孙某,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提供了作案工具,系帮助犯,与孙某成立共同犯罪。
此案并不是全国首例,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泉州市鲤泉区人民法院、衢州市人民法院此前都作出过类似判决,该类判决明确了将车出借给醉酒的人驾驶,或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法理依据为行为人明知驾车人大量饮酒,主观上有危险驾驶的故意;将车出借给驾车人使用,客观上为其提供了车,是典型的共同犯罪。
在哪些情况下,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呢?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广大市民需要注意了,自身能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固然很好,但也要警惕以上三种情况,不要一不小心就做了危险驾驶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