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借款人黄某没有履行能力,无法偿还原告银行的借款30万元,其担保人李某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5年5月,被告黄某因办厂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30万元,利息约定为年利率9%,借款期限为三年,并由被告李某对其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黄某表示生意亏损,无力偿还贷款,而保证人李某表示担保只是出于帮忙,只是走走过场,不清楚担保责任,不应当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中,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做了耐心细致的工作。被告黄某对借款本息均没有异议,担保人的抗辩理由仅仅认为只是走过场而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说法不能成立。承办法官对二被告进行了事发明理,并告之强制执行会产生更多的费用及不利的后果,经过几次协商,最终二被告愿意分期偿还,最终该案以调解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