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对人民法院来讲,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有过指示:必须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群众权益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矛盾、新需求、新期待,对法官意味着新的使命。国因法而昌,法因人而贵。而近年来,针对法官人身安全的新闻屡见报端,扰乱庭审、冲击法庭、恶意中伤、行凶法官甚至家属的行为,刺痛的不仅仅是法官群体,更是对司法权威的亵渎、对法律尊严的藐视、对司法环境的毒杀、对社会矛盾的激化。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已刻不容缓,对此,笔者将从保护法官人身安全的重要性、分析造成法官人身安全问题的原因、解决法官人身安全问题的建议三个方面做简要论述。
一、保护法官人身安全应全面认识其重要性。
首先,对法官人身安全的保护体现的是对公民个体生命的尊重。公民的生命权理应受到国家的保护,法官只是公民在社会中实现自身价值的一种身份。对于法官来说,个体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如何实现自身价值?如何正常履职?如何维护公平正义?如果公民个体的生命都得不到有效保障、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法官个体也将会陷入自我怀疑,自我否定,自怨自艾。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分析,安全需求是属于第二层次的需求,如果安全需求得不到保障,之后的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都不能实现。所以,公民个体尚且需要安全需求的保障,更何况有法官身份的公民个体?
其次,法官正常履职是切实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必要条件。切实满足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是新时代背景下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的司法目标。要求与目标的实现都需要法官的正常履职,法官审判案件是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这样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能靠计算机的运算得出的,是法官靠主客观的作用形成的答案,没有法官的正常履职,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得不到切实满足,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不到有效保护,所以,法官必须得到安全的保障,没有安全保障就不会有法官的正常履职。
最后,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中需要加强对法官人身安全的保护。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化的国家,审判的权威就是法治的权威,法官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法官的人身安全必须有合理的制度去保障,也是国家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一环。钱穆先生在其《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指出“制度要与人事相配合,才能使制度的实施切实有效”。在笔者看来,法官的人身安全保护既是对钱穆先生所言“制度”的补充,也是对“人事”的保障。故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样的“制度”要建设和发展,必须加强对法官人身安全的保障。
二、综合分析造成法官人身安全问题的原因。
法官人身安全问题原因的分析一直都是研究者、理论学者分析的重点,笔者试从法官主体、法院本身、社会现实三个维度来分析其原因。
从法官主体来看。主要是三个原因:一是法官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有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只注重于案件本身,如何查明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往往忽视了对当事人做一个全面的评价与风险的预估。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运用法理生硬做当事人工作,造成当事人不能理解,形成不满情绪、产生过激行为。甚至有些法官在受到伤害后也基本不会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让加害者更加肆无忌惮。二是信访评估流于形式。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当事人都会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知道其矛盾的焦点,但是法官往往也忽视了这一点,存在一判了之的情况。法院的判决结果,总会有一方不满意,这就需要法官在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既要运用法理说服当事人,更需要用情理对当事人耐心解释,但现实中存在结案后未能客观评估信访风险,也未对案件进行回访,或者流于形式,让风险隐患滋生。三是少数法官自身素质与业务能力与时代脱节。少数法官自身素质不高,语言粗鲁,作风粗暴,自律不强,存在作风问题,接受吃请,“六难三案”现象时有发生,引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还有一些法官业务能力与信息化背景下的法院审理工作脱节,庭审不规范,对庭审驾驭能力不强,缺少法言法语,更新法律知识缓慢,造成适用法律错误的现象,容易引发司法不公,造成当事人心存怨气。
从法院本身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保障落实不到位。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与《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之前,各级人民法院对法官的权益保障没有细化落实的参考标准,在两办颁布《规定》与最高法印发《落实办法》之后,也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未能根据本院实际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或者流于形式;二是法院安保力量不足。目前各级法院的司法警察力量不足,司法警察除了刑事审判值庭之外,很少参与其他民事审判。审判庭内未能有一键启动紧急预案系统,就算安装有全程录音录像的设备,也很少有司法警察能全程在监控室内值守,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审判人员很难控制局面。三是法院“案多人少”造成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流于形式。目前各级法院大多处于案多人少的局面,特别是经济发达的沿海基层法院,法官人数在与以往没有明显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案件数量却大幅上升,法官人均均结案数大幅增加。法官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去做调解工作,而恰好调解工作是最能舒缓和化解当事人矛盾的环节,面对结案压力,法官只能无奈选择“阉割”调解环节,造成当事人积压对立情绪和,无形中激化矛盾。
从社会现实来探究。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因:一是矛盾纠纷化解办法创新不足。当前,我国处于矛盾高发期,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对社会治理与矛盾化解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在这方面显然有所不足,导致很多矛盾直接以诉讼程序进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已成社会矛盾的集聚地,客观上增加了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加之人民法院的特殊性,一方满意必然有一方不满, 客观上使对立情绪直接面对法官。二是社会弱势群体天然的“失衡意识”。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民众的法治意识有待提高,特别是弱势群体信访不信法,一旦法院作出不利于自身的裁判,根本不会考虑客观事实与法律依据,主观认为法院偏袒他们认为的“强权”与“显贵”,对法律、法院、法官产生怀疑,加之知识水平的限制,容易产生过激行为。三是无良媒体的“恶意炒作”。在互联网浪潮的席卷之下,一部智能手机让人人都可成为“自媒体”,加之有些媒体的恶意炒作,为点击率、博眼球、搞噱头断章取义,故意对立当事人与法官,以舆论裹挟司法,通过网络暴力攻击法官,攻击法院,达到别有用心的目的。四是惩治措施不够精准。在两办《规定》与最高法《落实办法》出台之前,惩治加害法官的措施只有纲领性意见。以前当事人当着法官的面说知道对方的家在哪里、孩子在哪里上学,不停地进行跟踪、骚扰,威胁时,并没有将其作为对司法权干扰的一种严重行为,公安机关在处理时也不愿提供有力保障,这在客观上也纵容了这种加害行为。五是法制观念有待提高。在广大的农村偏远地区,仍有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院中立消极的地位,不能过多的告知当事人如何举证、如何应诉,在诉讼过程中就会产生对立情绪。之后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则会出现暴力抗法、袭击法官,撕毁法律文书、亵渎法律权威的情况,而法官在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时又更容易激化矛盾。
三、法官人身安全保护的几点建议。
法官的人身安全问题在频发的恶意伤害法官事件背景下,两办《规定》,最高法《落实办法》适时而出,这是更细化、更具可操作性的措施。为了使法官得到全方位、多角度的保护,针对实际存在的原因,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提升法官的安全意识和自身素质已经刻不容缓。安全意识的提高一方面要法官克服因缺乏安全产生的职业焦虑与恐慌,坚定法治信仰,正确看待职业风险,有信心、有能力、有意识的保护自己,保护家人、保护无须公开的家庭隐私;另一方面要积极学习必要的安全知识、心理学知识、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善于总结经验,评估风险隐患,在日常接待当事人时,自觉在法院专设的接待室接待当事人。自身素质的提高主要是业务素质和人格素质。提高业务素质一是主动学习新的法律法律,自觉更新知识储备;二是主动向同事、书本、网络学习,拿捏不准,模棱两可的文书可按照法院程序提请相关会议讨论通过;三是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调解不走过场,学习调解技巧,提升调解能力,耐心做好判后答疑、案件回访工作。人格素质的提高是在接待当事人时应自觉的以法官职业为约束,不仅以好干部的要求规范自己,更要以好法官要求自己,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不该吃的宴请不吃,用真心接待群众,耐心化解群众矛盾,用公正彰显法律权威。
二是硬件保护与软件保护必须双管齐下。
首先,在安保力量与设备上形成对法官保护的硬件“金钟罩”。一是通过增加司法警察编制和外聘协警数量,确保法院自身有足够的力量处理紧急突发情况;二是建议在审判区域的楼层安排一定的人员进行安全巡逻,确保审判人员在无法应对的情急情况下第一时间有安保人员介入;三是确保安检设备的正常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应保证审判庭的录音录像设备的装配和一键警报装置,并安排专职人员监控全院审判区域和办公区域的情况;四是将审判区域与办公区域实行物理隔离,安装门禁卡,非本院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其次,是在制度上打造对法官保护软件的“钢化膜”。一是全面落实两办《规定》与最高法印发《落实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强化组织保障,正视本院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中的不足,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将保障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二是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做到紧急情况第一时间能够得到有效扼制,强制要求民事审判的承办法官对开庭审理的案件作出风险评估,达到风险等级的确保法警值庭;三是建立法官学习处突事件与心理知识的培训机制。邀请处突专家、心理学者定期对法官进行集中学习或者网络学习的方式,保证法官有足够的自我应对能力;四是建立定期轮岗制度,以分散矛盾,避免将矛盾集中于少部分法官身上;五是打造全方位的监督投诉体系。在当事人来法院立案时,明确书面及口头告知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合法的途径对法官行使监督、申诉、控告的权利,对判决或裁定有异议时,可以向信访和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再审的法定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当事人没有合法途径反映诉求;六是向上级法院汇报工作获得支持,建立法院异地审判执行协作制度,法官到异地审判执行时,请当地法院派出法官或法警协助,这样可以防止异地审判或执行的法官人身安全得到保障。七是主动作为加大法院的普法力度。主动进行司法公开,通过微信、微博、微电影、庭审公开、巡回审判、法院开放日等形式让公众认识法律、了解法院、了解法官,理解法官。
最后,探索设立法官人身权益保障基金形成对法官保护的“降落伞”。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应当不止于事前和事中,也应当在事后有适当的补救措施,避免伤心、伤人、伤财的再次伤害。建议可以在法院系统设立法官人身权益保障基金,符合条件的法官或者其家属,均可申报,按照不同的伤害程度给予不同的经济帮助、精神抚慰、甚至子女、配偶的安置等措施。
三是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必须多措并举。 一是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汇报两办《规定》、最高法落实《办法》的主要内容,提出本院建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取得党委、人大以及政府的有力支持;二是主动与地方职能部门对接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一线,扼杀在源头,避免纠纷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三是主动与公安机关协调,推动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预警、应急和联动机制,依法从重从严打击伤害司法人员的行为,有效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四是对外宣传上获得媒体支持,对发生暴力抗法、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事件,尤其是法院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情况,法院应当及时通过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法官人身安全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是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官人身安全问题滋生于繁芜复杂的各类矛盾之中,有其特性,是我们应该正视的,同样也是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和研究来避免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的当下,法律的权威不容亵渎,法官的权威也不容挑衅,我们有足够的制度和措施来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也有足够的理由去相信,法官的人身安全问题,我们会有足够的智慧、足够的方法去避免、去扼制、去消弭,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尊重法院、尊重法官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