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澧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局副局长彭杰带领执行一局干警一行4人前往湖北省监利县进行跨省执行。在监利县法院的共同努力下,一起执行标的额57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澧县津溥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津溥公司)与湖北新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宏公司)自2015年1月11日始有业务往来,由津溥任公司给新宏公司提供包装袋,签订购销合同。因新宏公司欠津溥公司货款52万元,津溥公司多次催讨无果,于2016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购销合同,新宏公司偿还津溥公司货款并支付津溥公司违约金共计57万元。新宏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津溥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院执行一局法官毛德军承办案件后,通过网络查询,未查询到新宏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随后,毛法官多次赴湖北监利县进行传统查询,查明新宏公司在湖北监利朱河镇拥有7套不动产,在监利吴哲贸易有限公司拥有60%的股权。而这些财产状况,新宏公司没有按照法院的财产申报令进行申报,且在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下达后仍然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2018年1月,澧县法院决定对新宏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异地执行拘留。经向湖南省高级法院申报审批,以及向湖北省高院备案,在摸清谢某的动向后,该院在监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协助下,成功将谢某执行拘留。在拘留期间,谢某当即履行十万元,并缴纳罚款2万元,其余部分主动与津溥公司法定代表人达成执行和解,承诺其余欠款将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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