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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公平正义 守护一方安宁
——澧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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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艳艳  发布时间:2018-04-27 16:53:40 打印 字号: | |

正义的阳光,来自一个个看得见的公正审判,也发自一颗颗守护群众安宁的拳拳之心。澧县法院人一直视捍卫公平正义、守护一方安宁为自身追求的目标与责任担当。

一直以来,澧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审慎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特别是今年以来,法院认真落实扫黑除恶这项推进平安建设的治本之策,始终保持严惩势头不减、打击力度不降,为捍卫公平正义、维护澧县社会稳定、守护群众安宁作出了积极贡献。

凝聚民心  除恶务尽零容忍

民之所望,打击所向。澧县人民法院依法、科学、灵活运用刑罚体系,聚焦重点案件、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对准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黑恶势力和违法犯罪,出以重拳,施以重典,确保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仅2017年,澧县人民法院就审结故意伤害案件28件33人、“两抢一盗”案件74件90人、涉枪案件5件5人,涉毒案件49件50人、寻衅滋事案件11件21人,涉赌案件10件35人。审结祁某、杨某运输毒品案,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审结刘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同时,守护群众的“钱袋子”,重点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审结马某某、余某某集资诈骗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十年六个月。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审结庹某某在腌制猪肉上喷洒农药“敌敌畏”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在全市范围内首次适用了行业准入禁止令,禁止庹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职业。

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社会影响恶劣的生效裁判成“一纸空文”的问题,澧县人民法院也敢于放“大招”。

“有效适用拒执罪这把悬在‘老赖’头上的‘利剑’便是这项惩治‘老赖’的大招。”澧县法院刑一庭庭长郝诗卫介绍道。

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其租赁的房屋已被澧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继续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对抗法院执行。因被告人任某某负有协助执行义务,且具备执行能力,澧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4月13日向被告人任某某先后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搬迁公告。对此,任某某却表现出盲目的“硬气”,对法律文书视而不见,甚至在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协助搬出房屋的义务。

2017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人任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在经常德中院批准延长审限、自诉人以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后,同年12月15日,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7年12月29日,澧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拒执罪自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老赖”任某某因犯拒执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虽然任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最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仍维持澧县人民法院原判。这是澧县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而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也是目前为止常德法院系统对“老赖”处以的最严厉刑罚。

宽严相济  不让公正留瑕疵

刑事审判责任重于泰山,简明扼要的判项后面,往往凝聚的是承办法官在把握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上细致入微、明察秋毫的心血。

澧县人民法院一直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坚持全案考察、综合衡量、精细权衡,力争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2017年9月29日,澧县人民法院审查并受理了周某某贩卖毒品案。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却满脸的“真诚与无辜”,拒不认罪,百般抵赖,对犯罪事实全盘否认。他辩称自己没有贩卖毒品,甚至根本不认识其他两名同伙,对于贩毒的过程不清楚、不知情。该案主审员额法官反复翻阅案卷,不纠缠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细枝末节,而是对案件事实抽丝剥茧,认真梳理,认定检察机关关于周某某与肖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的指控成立,且有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通话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关联、互相印证,排除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最终形成了完整证据链,确认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2017年10月31日,周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随后,周某某提起上诉,但由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常德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还应确保宽严有据、规范量刑、罚当其罪、不枉不纵。

2017年,澧县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司改“脉搏”,应势而为,着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把推动庭审实质化改革落到实处,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宽严相济、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依法保障被告人、辩护人诉讼权利。

 “简而言之就是,一腔热血,冷静量刑。”谈到宽严相济时,有着多年刑事审判经验的老法官程学明如是说。

与周某某贩卖毒品案不同,陈某贩卖毒品案庭审中,在对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上,由于证据存在瑕疵,澧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中89.695克毒品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不能确定为陈某所有的诉讼主张予以采信,而并非对检察机关主张的100.88克毒品全部认定。最终,澧县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数量为11.185克,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延伸职能  能动司法有温度

法律并不是一把冰冷的剑,单纯刑罚也不是一劳永逸。为了让司法更有温度,更好地帮助失足青少年走上正途,澧县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从“矫”字入手,突出“防”字宣传,走出了一条法与情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的少年审判之路。

“要想真正矫正青少年人生坐标,教育、挽救和感化,不需要等到监狱里,从法院的审判就应该做起。”这是澧县人民法院多名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法官摸索出来的工作经验。

区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棱角割据式审判,澧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多采用“圆桌”审判,目的在于减轻未成年人被告的心理压力,帮助被告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仅因看对方不顺眼,以被告人刘某为首的四名“00”后少年便合谋对被害人方某实施伤害,殴打、持匕首刺伤被害人致轻伤二级,最终铸成大错。

2018年2月2日,被告人刘某等四名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案的庭审现场,没有威严的法警,没有高高在上端座着法官的法台,控辩审三方与四名未成年被告人同桌而坐,庭审气氛温情、宽松而不失威严。庭审过程中,法官运用庭前准备的背景材料等结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更多的是询问被告人内心真实的想法,从感化点入手,语气温和,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把法庭作“课堂”,让四名未成年被告人切实受到法制教育,正确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对犯罪原因进行了深刻反思。庭审结束时,四名被告人纷纷诚恳认错,流着眼泪懊悔不已。

“少年审判,不仅要让他们(失足少年)能够伏罪知法,更重要的是知道自己做错了事以后,家庭、社会都在关心着他们,并没有放弃他们,从而使他们真心接受改造,重新做人。”该案审判长曾凡平深有感触地说道。

最终,澧县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后作出刑事判决,除主犯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外,其余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除爱心感化、用心矫正外,澧县人民法院紧盯的还有“防患于未然”的预防宣传。

2017年以来,澧县人民法院先后三次走进中小学,以法制宣讲为契机,以学校为辐射核心,有效带动家庭、学校、社会参与其中,从多方面、多角度讲述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受教育学生达1300余人次。法院还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两次,邀请183名学生代表、老师参观法院,通过“以案说法”、“庭后释法”等生动活泼的教育形式,让学生在了解法院文化的同时,实现听法、学法“零距离”。

大道至简,实干为要。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澧县人民法院正在把刑事审判工作各项要求更好地从“纸面”落到“地面”, 更注重创新工作方法,更有力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再书华章。

来源:本院
责任编辑: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