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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刑民交叉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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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丹、谭成  发布时间:2018-03-14 08:46:29 打印 字号: |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在本院办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夫妻一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晓债务人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法官一般根据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法律推定虽较大地保护了外在的交易安全,即债权人利益,但对于未直接参与借贷关系的债务人配偶一方来说,亦难谓公平。

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时,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非该借款是否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才是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基本标准。然而,债权人不能参与夫妻共同生活,对出借款项的用途及夫妻双方是否因此获益等情况均不清楚,而借款人的配偶则因未直接参与债务的形成过程,可能不知道债务存在,这就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都面临举证困难。如果此时简单适用举证规则,难免会导致判断有悖客观事实。因此办案法官需要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框架内,就原告起诉和被告抗辩的内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解释、举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并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准则,运用逻辑推理作出合理判断。

具体来讲,法院可以要求债权人说明所借款项的来源、借款过程、支付方式、用途及还款情况、催讨情况以及当事人之间关系等,并视其陈述情况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就债务人配偶而言,若以两种法定除外情形抗辩,则依法应承担举证责任;若以借款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利益非为夫妻共同享有,则应对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购买毒品,或彼时夫妻处于分居状态等,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借款人配偶此时提出的多属间接证据,故应降低证明标准,降至基本合理即可。另外,对于大额借款,法官应当持怀疑态度,债权人作为出借方亦应秉持必要的谨慎态度和注意义务,法官可要求出借人承担“有理由相信借款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的举证义务,或举证证明债务人配偶事后知情或以行为默认。

二、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

刑民交叉问题的实质是法律对国家利益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如何平衡的问题,表现在实体法上即行为人构成犯罪,其所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表现在程序法上即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

长期以来,法院就该问题的理解与处理,一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损害国家利益,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认定合同无效;二是采取刑事诉讼优先的办案程序,其依据就是19984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刑后民的观点认为,只要民商事纠纷与涉嫌的刑事犯罪系出于同一法律事实,则刑事案件受理在先,民商事案件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民商事案件的起诉,并全案移送;或部分移送后中止审理,待刑事判决结果作出后再恢复审理。

事实上,法律对国家利益和个体权益的保护应当是平等的,先刑后民不应绝对化、扩大化。对于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理,应注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民间借贷中涉嫌其他刑事犯罪,若合同相对方参与行为人的犯罪或在签订合同时知晓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则法院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认定合同无效;若合同相对方未参与犯罪,且签订合同时不知情,则其作为受欺诈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诉请撤销合同。将撤销权赋予受欺诈方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也更能体现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而在诉讼程序上,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即“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形,民事案件才应中止审理。

来源:本院
责任编辑: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