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和8月,张某以做生意缺周转资金为由先后两次向汪某借款,本息合计48万元,2013年6月,张某仅偿还13万元,并向汪某出具17万元和18万元借条两份,分别载明于2013年农历8月15日前和12月30日前还清,到期后,张某既不与汪某联系,也不偿还借款。汪某具状起诉,经澧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汪某同意张某还款18万元,自2014年10月31日前付1万元,日后每月偿还1万元,至2016年3月31日前全部付清。
而张某在约定期限内仅偿还汪某2.5万元,汪某遂于2016年11月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汪某继续履行调解书中约定的15.5万元,被执行人张某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故意规避法院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张某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澧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执行司法拘留15日。
该案由澧县人民法院大堰垱法庭承办,执行法官表示,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仅需要人民法院不懈努力,也需要申请执行人提高认识,及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积极配合法院,共同解决执行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