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胡某兵与其妻弟田某龙与往常一样来到澧县法院,当执行法官赖怒江,也就是该院执行一局局长,再一次询问胡某兵打算如何履行其与黄某成合同纠纷调解书上的义务时,胡某兵再施“拖”字诀想逃避执行,没想到执行法官这一次对他亮起了法律的“正义之剑”——胡某兵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15天。
2014年胡某兵在黄某成处购买和租用建筑材料用于项目建设,后经双方结算,胡某兵欠黄某成材料费和租金共计38 905元。因双方结算不清,2016年6月,黄某成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胡某兵在2016年7月31日前偿还黄某成合同欠款37 000元。协议签订后,胡某兵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履行。
2016年9月,黄某成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向澧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立即向胡某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胡某兵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先后6次找胡某兵做思想工作,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讲解法律的相关规定,阐述拒绝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可每一次胡某兵总是以“我会还的”、“别人还欠我一百多万元没还”、“我这几天没时间来法院处理,等几天再说”、“再给我一个月或半个月的时间”等等推搪。
当澧县法院执行一局赖局长向其宣布拘留决定书时,胡某兵已黔驴技穷,再次用“法官,请你再次宽限几日,等几天我就有钱了。”赖局长严肃地指出,“你已多次用这一招数蒙骗法官对你的信任,今天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会得到应有的制裁!”胡某兵低下了头,老老实实地在拘留决定书送达回执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胡某兵被拘留后,通过赖局长的批评教育,认真地反思了自己的行为,认识到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的错误,写出了深刻地检讨,保证吸取这一教训,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三天后,胡某兵的亲友主动到法院代他履行了偿还黄某成合同款37000元的义务。
为全面落实最高院周强院长对全国人民承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一决策部署,澧县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强化责任担当,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