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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以《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提出管辖异议 法院依法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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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丹  发布时间:2016-06-22 15:36: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澧县法院受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广东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原、被告双方已通过《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为由,申请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澧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实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可自行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亦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已通过《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2016年4月1日生效版本)第2.1条及第4.4条明确了该协议系淘宝平台注册用户与淘宝平台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协议,而非淘宝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签订的协议,且该协议并不排除平台用户之间自主协商争议解决方式及与争议有关的其他事项。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是淘宝平台注册用户,是淘宝平台经营者的相对方,作为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就管辖问题并无书面协议,故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已通过《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天猫网买卖商品,双方在订单中约定的收货地址为澧县,该地点即为本案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故澧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上述裁判理由,澧县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来源:本院
责任编辑: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