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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运用拒执罪化解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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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施春娟 曾祥能  发布时间:2016-05-09 08:53: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澧县法院执行局成功化解一起执行难案件。 

被执行人覃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易某某之间在2004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在租赁期满后,覃某某一直未搬出房屋,本院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1)澧民初字第752号判决书,判决覃某某搬出黄某某和易某某的房屋,但是判决生效后覃某某一直不搬离房屋,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覃某某也是拒不履行判决的内容,执行局曾法官多次做工作,让被执行人覃某某充分认识拒执罪的后果,并且申请执行人准备进行自诉维护其合法权益,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后覃某某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搬离其租赁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情节严重”进行解释,规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执行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拖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覃某某的拒不执行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曾法官通过引用该条,给当事人充分说明不履行判决的后果,让当事人认识到自己不履行判决将带来的严重后果,最后案件圆满解决。

澧县法院执行局的全体干警积极运用实践和理论经验,在执行过程中巧妙化解执行难问题,让案件圆满解决。

 

来源:本院
责任编辑: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