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9日,澧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不同民族之间生活习惯差异大而引发的离婚诉讼,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原告熊某(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与被告杨某(女,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于2009年在外务工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3月在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2年5月生育一女。家庭生活期间,双方因不同民族之间的生活习惯差异大,经常发生争吵。自2015年8月始,双方多次协议离婚未果,故而诉至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熊某与杨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
笔者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习惯,家庭生活中双方的生活习惯肯定有差异,婚姻家庭关系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维护,若夫妻之间共同努力,互相沟通、互相体谅,生活习惯又何足畏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