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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中的人民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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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施春娟  发布时间:2015-10-28 10:17:36 打印 字号: | |

澧县人民法院民四庭有一位特别的法官,他五十来岁,每天早上最早到庭里面工作,他是一位善于观察善于思考的法官,近几年来他的工作成绩更是硕果累累,连续多年被评为“办案能手”、“调解能手”、“全省优秀法官”。他就是石汉军法官。

在工作中,石汉军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履行了一个共产党员、一名法官的职责和义务,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实践了他无悔的人生。

在审判中,他严把案件质量关,视案件质量为法官的生命,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作为原则,把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作为其追求目标,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过程。他在调解中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让当事人在平和友好的气氛下协商,以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

记得有一件这样的案子:

原告诉称: 2015年1月16日,受害人龚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合意向梦溪镇白鹤林村13组的村民陈某某购买其池塘边并列的三棵树,谈好购树细节后,各自回家准备。龚某某先过去砍伐第一棵树,等到伐第二棵树时,被告郭某某过来一起伐,砍伐过程中,第二棵树倾斜在第三棵树上,两人拉了一会没拉开,便继续砍第三棵树,在第三棵树被砍倒的同时,第二棵树跟着倒下,因龚某某躲避不及而被砸伤,即送澧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龚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在砍伐过程中,缺乏专业砍伐知识,致伐树风险增大时,过于自信而强行砍伐,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龚某某具有重大过错,被告郭某某亦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受害人龚某某受伤后,被告作为合伙伐树的当事方,逃避事实,不闻不问,受害人亲属多次与其协商解决未果。现五原告要求被告郭某某赔偿其因龚某某在本案中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8750元。

被告郭某某在庭审中辩称:1、龚某某系独自购买陈章喜的树木,没有与龚某某合伙购买树木;2、郭某某系为龚某某伐树帮工,是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对于龚某某的死亡郭某某没有过错;3、龚某某自己伐树操作不当,心存疏忽,至自我伤害致死,与被告无关。

双方庭审中分歧较大,且案件事实不清楚,庭审结束后,石法官专门到现场查看情况,测量被砍树的尺寸,法院最后认定以下事实:

2014年12月中旬,陈某某找到龚某某讲自己的屋旁路边有三棵树问他买不买,龚某某讲看了树再说。2015年1月16日上午8时许,龚某某带着被告郭某某到了陈某某家,龚某某与陈某某洽谈树木的价格,以三棵树共计200元的价格由陈某某与龚某某成交,由于被告郭某某是在外打零工兼做模具,随身带有伐树的木工锯,龚某某便拿着锯自行去伐树,之后,郭某某说要去吃喜酒,等吃完喜酒后再来帮忙。当龚某某伐完第一棵树,再去伐第二棵树时,被告郭某某吃完酒前来帮忙,陈某某见被伐的树太大(三棵树的接地直径为37厘米左右,高达9米以上),亦前来帮忙,由被告郭某某与陈某某共同将伐后的第三棵树用绳拉倒,龚道华站在树旁未动。由于树木粗长,被拉的第三棵树未能按照二人的意志方向倾倒,而是在倒地时将被伐的第二棵树压倒,倒下的树将站在树旁的龚某某砸伤,龚某某被送往澧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18天后死亡。原告以龚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系合意共同购买陈某某的树木在共同砍伐树木中造成受害人死亡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龚某某购买陈某某的树木,在三棵树被伐锯到一定程度后,由被告郭某某以及陈某某帮忙拉树时,其本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树木的粗、长程度应当能够预见到树木倒下时的危险性,而应主动躲避到安全地带。当郭某某和陈某某拉第三棵树时将第二棵树压倒,并将龚某某砸伤致死,非郭、陈二人能控制,被告郭某某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其行为与龚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故被告郭某某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审结后,石法官多次到医保等部门咨询,积极帮助原告解决了医保报销的问题,将原告的损失降低到最小。一起案子,从调查取证,确定案件事实,到案结后帮助当事人减少损失,他不知道多少次下乡,有时候连中餐都不能及时吃到,牺牲了自己的休息时间,他就是这样的法官。

平凡铸就伟大,朴实孕育光华,多年风雨征程,石汉军甘当平民法官。在每一个平凡的案件中,他都心系群众、公正司法、甘于奉献、无怨无悔。他以自己的满腔赤诚,撑起一片倾心为民的蓝天。

正如他自己说的一样:既然选择了法院这一行,就得爱它、把它干好,他用自己朴实、无私的言行,默默地诠释“法官”这一神圣的称谓。他就是我心中的人民好法官。

来源:本 院
责任编辑: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