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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命之年,来一场华丽的转身
——记澧县人民法院法官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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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 丹  发布时间:2015-10-20 16:17:46 打印 字号: | |

2014年2月,庭里来了一位年过半百的“新人”,原在司法警察大队担任队长一职的王波主动申请到刑事审判一线办案。

文武双全的老干部

1963年出生的王波原是澧县太青乡副科级党委组织委员,1988年7月被选调至澧县人民法院,历任书记员、甘溪法庭副庭长、庭长,1999年1月调任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从警十五年来,王波严格兑现着入职之初对院党组的承诺——负正职的责,行副职的权,带头干好一般干警都该干的事。十五年法警生涯中,王波参与值庭押解1000余次,组织提押人犯1800余人,无一次发生被告人脱逃事故;为主抓捕违法人员数百人;参与执行死刑数十次,并多次担任刑场指挥。1999年2月,王波被市中院荣记三等功;2000年10月荣获全省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大队长培训射击竞赛第三名。2001年1月,院党组决定将局、队合一。执行庭(局)与司法警察大队合并后,王波担任司法警察大队政委、副科级大队长兼执行员,在认真履行日常警务的同时承办、执结各类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近千件,2003年12月被省高院授予“全省法院优秀警官”称号,2004年1月被评为“常德市五星级政法干警”。担任司法警察大队长期间,王波加强警队队伍建设,强化警队规范管理。2001年,司法警察大队被评为全省先进警队,荣立集体三等功;2003年,警队被评为“常德市五星级政法单位”;其撰写的《关于基层人民法院警队机构、编制、职能及编队管理问题的见解》在全省司法警察政委培训班上宣讲后受到法警总队的奖励。

做一个永远的初学者

“小喻,你看院里这套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的模板是不是得改改了,都和新的刑诉法及解释不符了。”到刑二庭工作的第一天,老王一手拿着笔录模板,一手拿着《刑诉法解释》条文到我办公室指出问题。 

“模板中涉及的法条已经是最新的了,才改过的。”12、13年刑诉法及解释陆续修改,条款发生不小变化,庭里及时将空白文书、庭审提纲中涉及的法条逐一更改过来。

“你看,笔录上交代的诉讼权利不全啊!告知辩护权时没有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和程序,也没有告知未成年人不委托辩护时享有的法定辩护权,再有,新的刑诉法解释第97条规定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和时间,这些在笔录中都没有体现。”

“辩护权都告知过,只是笔录比较简单而已,模板是一直沿用下来的,加哪些内容改哪些内容总不能自创吧?!”我一面觉得把要告知的所有内容增加到空白笔录模板上是一件麻烦且费力不讨好的事,一面又从心底里佩服王法官的细致、认真。

“不记录到笔录里怎么能证明交代过这些权利呢?这些基本的诉讼权利不告知,在程序上是有瑕疵的。”初入刑事办案一线,王法官法条学得仔细,也没有长期办案积下的陋习。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已经在法律战线上工作了26年的老王尚且能坚持,我这个满腔理想和斗志的科班生为什么要无视呢?我翻开法条,逐一查找,完善着笔录模板。

对于专业的学习,老王永远都是最积极、主动的一个。多年值庭工作的耳濡目染让老王对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早已烂熟于心,但老王清醒地认识到刑事案件的办理不仅仅只是主持完一次庭审而已,证据链的把握,合理怀疑的排除,量刑情节的认定,法律条文的适用以及程序的合法、正当更是每一个案件经得起历史推敲的重中之重。

知命之年,老王来了一场华丽的转身——跳出原有的工作、思维模式,换一个新的岗位,尝试一些新思路、新方法。老王就像初入职场的青年,活力满满,斗志昂扬!

来源:本 院
责任编辑: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