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市容市貌不仅体现城市的现代文明程度,更是广大城市居民日益关心和重视的问题。近年来,澧县人民法院围绕澧县建设花园城市的构想,不断加大司法执行力度,积极为城市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受到广大市民的广泛好评。
近日,澧县法院又受理一起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的行政拆除案,通过组织听证、审查,最终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执行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5)第1号限期拆除决定。
自2013年5月始,澧县澧州某物业公司在澧州路财富广场未经许可,擅自搭建商业用棚13个,每个棚面积6平方米,共计78平方米,总造价45.5万元,出租给他人经营,以收取高额的租金谋取利益。由于其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附近商户及居民怨声载道,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认定该物业公司搭棚行为违法,依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
该物业公司以所搭商棚不影响市容卫生及该公司的行为系受业主委托、不是真正的执行主体为由,一直拒绝执行。澧县城管局经多方努力无果,遂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澧县法院审查后认为: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澧县澧州某物业公司作出的澧城行限拆决字(2015)第1号限期拆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另对物业公司在审理阶段提出的所搭建的商棚不影响市容卫生物业公司无主体资格等观点,予以驳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了准予执行的裁定,并依法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
如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澧县澧州某物业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拆除义务,澧县法院将组织人员强制执行,以恢复财富广场原来的面貌,让广场重新焕发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