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行政审判工作两年来,结合平时的司法实践、接触到的一些执法活动来看,一些行政执法单位努力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推进执法力度,绝大部分的执法活动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程序严谨,实体处理恰当,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今年以来,我院共办理行政诉讼案件31件,其中原告撤诉的19件,判决的12件,有7件行政单位败诉,行政单位败诉的比例20%,也就是每5件民告官的案件中,有1件官员败诉。这说明,大部分的执法活动都合法合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还存在一些问题,我的理解,主要是“四个不”:
第一、执法不作为。表现在有一些单位,面对违法事实消极应付,绕路走、躲起走、不制止、不处罚,或者是虽然做出了处罚、发出了处罚决定书,但是不实施、不执行,处罚决定成了一纸空文,严重的影响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我从事行政审判工作时间不长,为了搞好这一工作,我随领导走访了一部分行政单位,走访当中,我们发现有很多单位,近些年没有真正办理过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处于停滞、中断,甚至是萎缩的状态。比如城建口上的一个执法单位,其分管副局长反映,他分管行政执法6年,没有处罚过一起行政违法行为,没有下达过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不是大家都遵纪守法,没得违法案件呢?答案是:不是!他说,有三个原因:一是处罚得罪人;二是程序繁琐,工作量大;三是处罚决定下发以后,执行兑现有难度,如果执行不了,还不如干脆不处罚。他说,大部分的案件都通过做工作,采取协商的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协商处理完了。类似这种情况,在我县很普遍,这种现象,轻一点说是不履职、工作消极不作为,重一点就是失职渎职,滥用公权力,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在极端情况下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程序不到位。一些单位在执法活动当中,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懒手脚,该走的程序不走,该发的文书不发,该交代的复议权利、申辩权利、诉讼权利不交代,导致程序违法,个别单位还在诉讼当中因此败诉。比如我院审理的,杨某诉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杨某参与了20多人的打架斗殴,被行政拘留5天。由于杨某打架的时候只有15岁,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公安机关办案的时候,因为打架的人太多,一时疏忽,就没有通知监护人到场。之后,杨某提起诉讼,公安局败诉。
第三、查处不及时。行政行为应当“合理合法、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其中,“高效”是行政执法最基本的原则,但是,有一些单位工作拖沓、执法活动严重滞后,有的案件甚至在十多年以后才开始启动执法程序。究其原因,一是碍于人情、不想执法;二是处罚难度大、思想上面有畏难情绪;三是案情复杂,怎么执法拿不定主意;四是一个违法事实违反了几个法律法规,两三个单位都有执法权,大家相互推诿、互相扯皮。因此,执法活动一拖再拖,问题越积越多。比较典型的就是城市建设当中的违章建筑,有的乱搭乱建已经很多年,有些甚至达到了一二十年,突然之间,政府有一个项目,为了修路、为了建厂、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必须予以查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必须在两年内,超过两年的不予查处。但是违法建筑比较特殊,这一类案件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一直在持续,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对这一类案件并没有两年的限制。从纯法律的角度来看,对这一类案件,很多年以后查处都没有错,但是这样做,不符合行政执法的效率原则,老百姓也不理解不支持。最后就导致个别当事人“三上”:一是上网发帖;二是上访,找各级各部门反映问题;三是上诉,在基层法院打官司没打赢,就上诉到中级法院,反正不服判不息诉,不达目的不罢休。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第四、官司不到场。表现在个别单位不配合诉讼、不参与法院的庭审活动。客观的说,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县的大部分行政执法单位,一把手的法律意识较强,面对行政官司,大家都能够端正态度,积极应诉、主动答辩、认真参与诉讼活动。但是,也有极个别的行政单位,要么底气不足,担心败诉出丑,不敢出庭;要么应付了愿,走过场,不当一回事;还有个别单位抱有抵触情绪,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面置若罔闻,不闻不问。比如我院今年审结的,甘某某起诉县某一个局拆除违章建筑一案,该局收到起诉状以后,没有派人参加庭审活动,也没有说明不参加庭审的理由,更没有提交答辩状,被判决败诉。今年以来,我院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31件,其中30件,执法单位都派律师或者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但是,这30件案件当中,行政首长亲自到庭、出席庭审活动的为零,这说明行政执法单位参与诉讼、配合审判的工作仍然需要加强。
形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执法能力不强、工作责任心有待提高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执法阻力大、调查取证难等客观方面的原因,还有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情关系、领导干预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为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建议作到以下三点:
第一、要加强教育培训。要经常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质和工作水平。要严格执法人员的准入机制,实行持证上岗、持证执法。要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及时清退不合格的执法人员。
第二、要加强考核评比。执法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法律名目繁多,千差万别,不可能每个执法单位都统一,但执法程序大致相同,建议制定标准化的程序性规定,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考核实施。考核当中,可以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对一把手亲自参与庭审的给予嘉奖分。建议通过案卷评查、个案剖析等形式多样的评比方式,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
第三、要落实责任机制。对违法执行、失职不作为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对败诉的行政执法行为要认真分析,查找败诉的原因、分配败诉的责任,并且启动问责程序,按照党纪政纪,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