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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行政执法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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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申文连 龙安清  发布时间:2015-09-28 16:04:41 打印 字号: | |

在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当中,我们发现,近几年申请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种类单一(主要集中在征地拆迁、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方面),数量逐年减少,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的现象比较普遍。通过分析,笔者以为,其现象和原因主要如下:

一、不愿为

九十年代中期,由于地方财政保障不到位,一些行政执法单位为了保障单位运转,规定了较高的收费任务,因此执法比较积极,甚至出现个别单位“拨草寻蛇打”、无中生有搞执法的现象。近些年,地方财政保障到位了,执法单位缺少了利益驱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大打折扣,有些行政执法单位对眼皮底下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躲起走、绕路走,不履职,不处罚;还有个别干部和违法人员串通一气,通风报信,逃避处罚;也有个别执法单位和违法行为讲条件,谈价码,搞暗箱操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行政执法的程序繁琐,个别单位还要逐级上报到省一级批准,工作量大,经济上的投入和产出比不相称,也在一定程度上面导致了行政执法单位不想为、不愿为。再加上,行政执法容易得罪人,在中国这样的人情社会里面,也客观上影响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不敢为

    首先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的诉求越来越高,各种矛盾不断翻新,一些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工作要求;然后,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综合素质还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不能及时、准确的应对突现的法律问题;同时,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工作理念更加明确,执法更加谨慎和小心。比如某县有D级危房100余处,房主拒不治理也不搬迁,该县分管县级领导主持召开多次调度会,分析案情研究处理意见,但是房管部门畏手畏脚,明知道危险可能发生或者扩大,仍然不敢大胆的、立即采取相关强制手段,宁愿缘木求鱼,作出处理决定,等待六个月的诉讼期满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浪费了宝贵的处置时间。

    三、不可为

    一些地方为了当地经济发展,保护规模企业等原因,制定了类似“多家费一家收”、“多项证一同办”的惠民措施,客观的说这是好事。但是有利就有弊,在造福于民的同时,也束缚了执法单位的手脚。一些执法单位错误的认为,其执法权已经上交和归集,自己不再有执法职能,即使有执法的职责也是消极执法、被动执法。比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集中缴费,由县政务中心召集相关单位会商以后,确定人防异地建设费30万元,和其他规费一道上缴,由于该房地产公司资金紧张,承诺一个月之后缴纳,但是逾期以后拖延未交,县城防办认为该异地建设费是政务中心确定并容许缓交的,自己没有责任催收,故一直未采取相应措施,后县检察院开展监察执法,县城防办才启动执法程序,但是此时开发商已经资金链断裂,老板已经跑路,该款项悬而未决。

    四、不能为

    首先是受相关“土政策”的制约。一些地方为了保护本地企业,或者处于地方经济发展的目的,出台地方性的文件,限制本地的执法活动,比如对规模企业的执法检查必须通过地方优化办审批同意。然后是在具体的经济活动和项目建设当中,地方政府或者地方的主要负责人带头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下级执上级的法、本级执同级的法。比如某县开发区管委会规划修一条道路,批准建设的只有10米宽,但是考虑到发展,县领导拍板15米,道路建成以后,上级国土部门在航拍检查中发现了该违法占地的行为,通知县一级国土部门纠正。国土部门左右为难,原因是建设单位是同级别的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建设的是主管副县长,另外复垦的经济代价十分巨大。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实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特提出建议如下:

    一、领导要带头守法,做到依法行政。

    俗话说“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得是干部”,领导带头守法,对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要处理好“权”和“法”的关系,千万不得“权大于法”或“以权压法”,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于行政决策活动,要先用法律法规这杆标尺来衡量,凡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决不能盲目执行、弯道超车。

    二、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建设高压线。

    要树立监督意识,充分认识到有权力的地方就有腐败,确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严肃查处,对违法执行、失职不作为的行为,绝不手软,决不护短。对败诉的行政执法行为要认真分析,查找败诉的原因、分配败诉的责任,并且启动问责程序,按照党纪政纪,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

    要经常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质和工作水平。要严格执法人员的准入机制,实行持证上岗、持证执法。要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及时清退不合格的执法人员。

    四、要与时俱进,及时修正不合时宜的地方性政策和制度。

    党的新一届领导集体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简政放权、立案登记制等改革举措不断出台,加上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地方的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要在思想上认识到当前的新形势、新环境,树立全新的行政执法理念和观点。要认真梳理以前制定的文件和规定,凡是不符合时宜,与新法律、新规定相抵触的旧文件、旧制度都要及时予以修订和更正。

来源:本 院
责任编辑: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