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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难与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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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美凤  发布时间:2015-08-24 09:18:33 打印 字号: | |

覃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受害人郭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两人受轻伤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覃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郭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覃某某危险驾驶一案被提起公诉后,郭某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部分的调解,均因原告方经济赔偿要求过高、被告方客观上家庭经济困难、主观上赔偿意愿不高、调解不配合等原因使得案件的民事部分迟迟得不到解决,为了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协调的处理结果,案件的刑事部分也只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延迟宣判。

这是一起典型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在案发的前期,被告方由于害怕指责、逃避责任、道德素质不高等原因未去医院探望受害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入程序后,被告方迫于压力去受害方家里进行探望,但并未有多少言语上的赔礼道歉且一味地希望通过经济上不予赔偿来挟持受害方对其刑事部分进行谅解以期获得刑罚上的轻判,一旦要求未能获得满足,被告方甚至连基本的医药费都不愿主动承担,被告方的冷漠进一步刺激了受害者家属的情绪并在调解过程中对偏高的赔偿要求不做让步,虽然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是受害方最终能够得到的赔偿数额往往取决于被告方的给付能力、给付意愿及其对限制人身自由与给付金钱之间孰优孰劣的价值观选择上。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罚是拘役六个月,很多经济困难的被告人宁肯选择失去几个月的人身自由而不愿面对动辄以万元递增的经济赔偿要求,被告方家属甚至认为我人已经坐牢了,经济赔偿的问题你也不能拿我怎么样了,索性我就一分钱都不给了。这就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难以处理的地方。这种情况也就是附带民事赔偿类案件需要面对的最坏情况,如果不能赶在审限之前调解民事部分,原告方还需要面对困难重重的执行程序才能最终获得经济赔偿,承办法官又要多面对一起案件的执行压力了。

幸好,相对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有易于处理的地方,只要细致耐心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向原告方宣讲法律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赔偿为原则、以补偿为例外的规定,要求原告方降低赔偿要求,同时向被告方进行道德教育,并适当地告知被告人给予赔偿后一旦获得受害方的刑事谅解、刑事部分就可以相应的减少刑期的利害关系,法院或多或少都能为原告方争取到一定数额的金钱,至少比原告什么都得不到、只能等待漫长且一切未知的强制执行程序要好。

来源:本 院
责任编辑: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