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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同意借款合同展期,抵押人是否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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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红宇  发布时间:2015-08-07 08:29:29 打印 字号: | |

案情:覃某在A银行贷款24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利率为月息8.7‰,王某用自己名下的一宗房产为覃某的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相关登记。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A银行社给覃某发放了24万元贷款,实际履行了合同。合同到期之日,覃某仅偿还了本金3万元,余下21万元展期1年,并与A银行签订了展期协议,约定月利率为9.57‰。展期协议到期后,覃某仍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现A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覃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1万元及相关利息,并确认A银行对王某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借款合同展期没有经过抵押人王某同意,王某是否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分析:观点一:A银行与借款人覃某签订的展期协议实际上是一份新的借款合同,其变更了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属于新的协议。而原抵押合同及登记所担保的原来合同约定的范围,必然不包括展期后的利息。因次,没有经过王某书面同意而展期,王某不需要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观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的规定,没有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并不会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人仅仅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虽然目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抵押担保的相同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抵押与保证均属于担保的一种,其法理是一致的,故本案王某需要对21万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但是由于借款展期合同提高了借款利率,必然导致利息的增加,加重了担保人的负担,故担保人对加重的利息不承担担保责任。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更加体现了公平原则。

 

来源:本 院
责任编辑: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