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坐堂审案”给百姓们带着浓厚的神秘感,每件司法案件审判结束后所给人们的谈资多于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其广为人知的社会重大案件更是尤甚。好似古时婚嫁,“六礼”后,祭拜天地、行合欢礼,只剩司法公开那层神秘“红盖头”下新郎官的若渴,且明且期盼。然而大环境下的“中华法系”经过上下5000年文明积累和发展,渐沦为统治阶级的工具,遗留下现如今“人治”司法观念,这种意识形态的延续无疑是整个社会迈向更高台阶发展的节塞点。
司法信息本应公开,让百姓对司法公正深入人心;司法结果本应公正,让百姓对司法公开得意信服;法制理念更应完善,让百姓享受到司法公开和公正所带来的公平性所赋予的红利。
司法无需现特质的新鲜感与娱乐性,阳光便是最好的防腐剂,约束权力的最好方式就是把权力置于阳光下,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做到杀菌祛病,隔绝来自各方“无形手”的干扰,从程序上,乃至实体上获取知情权,对案件处理结果心服口服,努力让司法公平公正以看得见的实现方式完成百姓诉求。司法公开就是“阳光司法”、“透明司法”也是深化法治体制改革最为实效且最有利的突破口。通过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以公开规范促公正、提质效、树公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第一次召开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并第一次就此专门作出决定,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的历史性贡献,具有里程碑意义。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司法公开恰恰是建设司法公正高效廉洁政府中一个不可逾绕的重要因素,要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就要进一步加强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积极科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