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之所以说特殊,是因为被告人如今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法院不惜驱车一个半小时,将巡回审判法庭设在了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会,并邀请当地的基层干部和村民参加旁听,既方便了被告人又起到了很好的宣讲作用。
2001年,胡某某(已判刑)到澧县新华村吴某某家卖鸡,吴某某怀疑其鸡来路不正,未收购,胡某某遂怀恨在心。次日晚上,胡某某邀约被告人刘某某及赵某某、叶某某(均已被判刑)来到吴某某家屋前,就地取得木棒,并用事先准备好的丝袜蒙面后,踢门闯入吴某某家中,对吴某某及妻子进行殴打。后经鉴定,吴某某及妻子的伤情属轻微伤。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表示对以前犯下的错误悔恨不已,如今自己身患重病,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罚。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平时表现、公众评价和监管环境等进行了考察,认为其再犯罪风险较小,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在人们眼里是庄严的、冷酷的,触犯它的人都应该受到惩罚,这是法律的威严,但是从这起案件审理我们看到了法律温暖、人性化的另一面,法官们在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不惜驱车数十公里山路到被告人所在地开庭,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体现了司法以人为本的人性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