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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免于刑事处罚与免除处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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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 杰  发布时间:2014-10-22 14:54: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看到一则案例报道,大意是一被告人酒后在某KTV滋事,造成KTV财物毁损数千元,因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而该文的题目是刑事和解免除处罚。虽然“免于刑事处罚”和“免除处罚”似乎只是表述上的差别,但是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免于刑事处罚和免除处罚的共同点在于被指控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没有被判处刑罚。

二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免于刑事处罚是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处罚是被告人具有一定的量刑情节,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立功等,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处罚

第二,二者在适用法律上有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注意:此处是“犯罪情节轻微”,而不是“显著轻微”),即对虽然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只要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要求,则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免除处罚则常见情形有如下规定: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可见,免于刑事处罚与免除处罚在结果上虽然都是被告人没有被处以刑罚,但区别是明显的,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准确适用。

来源:本 院
责任编辑: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