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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的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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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7-02 10:56:33 打印 字号: | |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依法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依法提起抗诉。

  (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依法申请再审。

  (三)民事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3人以上)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民事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五)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六)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责任编辑:湖南澧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