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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禁令、财产或证据保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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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7-02 10:40:37 打印 字号: | |

一、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诉前禁令或诉前证据保全,其他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在诉讼中申请财产、证据保全;申请诉前禁令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依级别管辖的规定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

二、申请诉前禁令或诉讼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诉前禁令或诉讼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禁止的行为或保全的金额或证据、事实与理由等内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保全的证据必须详细列明应保全证据的种类、产品品种和型号。

2、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凭证,以及侵权行为的证据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材料。证明财产(证据)保全标的证据原件应当在提交材料时交由立案人员审核。

3、财产担保书,写明担保人的名称、地址,被担保人的名称以及担保的内容、用来担保的财产名称、担保的金额。担保人应在担保书上签名盖章。

三、用来担保的财产可以是现金(含存折)、房地产、车辆、股票等依法可以流通、所有权明确的财产,担保人对担保财产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设置担保或被执法部门查封。担保物的价值应与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相当。担保财产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四、符合提供信用担保条件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单位可以提供信用担保(申请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的除外)。

五、申请人应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一并提交担保物的所有权凭证原件,由法院依法对担保财产实施保全措施。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

 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依法交纳财产保全费,申请人应当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

 

责任编辑:湖南澧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