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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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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7-02 10:29:06 打印 字号: | |

一、起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院一审案件受理的范围,并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3、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明确、具体,且是实际存在的,已死亡的自然人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作为被告。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需要明确请求法院解决的问题,诉讼标的应当具体,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现状等应当简明称述。

5、原告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当事人详细地址及通讯号码登记表。

6、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原告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7、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应提交材料证明原告与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已实施。

二、举证要求:

1、当事人起诉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机关或事业单位应提交机关或事业法人组织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

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确认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4)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2、外国、港澳台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诉讼材料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的主要有:

1)用于认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国籍身份资格证件。包括护照、居民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的复印件(原告在起诉时提供)。

2)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人)的文书,一般指授权委托书。

3)当事人表达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书。包括离婚意见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等。

3、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当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不能提交原件的应作书面说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本。

4、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客观,不得伪造。

三、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如经济确有困难要求缓交诉讼费的,应提交缓交申请书及社区证明材料,报立案庭庭长审批,要求减免诉讼费的,应在审理程序中向审判庭提出。七日内既不交费,又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或提出减缓免申请未被批准仍不交费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要的手续和交齐起诉证据之后七日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对不属本院主管或管辖的,向当事人予以告知。

 

责任编辑:湖南澧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