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这些人是: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
(二)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其他裁定,都不准上诉。调解协议也不能上诉。
(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并提交书面上诉状。对判决提起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为10日。居住国外的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30日。
(四)上诉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加3份提交上诉状副本。同时提交上诉人的身份资料,原审判决、裁定书文本。
(五)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及相关材料,上诉人缴纳上诉费凭据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即向原审法院发出调卷函。原审法院收到调卷函后应及时将原审案卷、送达上诉状副本的送达回证、上诉移送函移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调取原审卷宗后,连同上诉材料一并移关审判庭。
(六)上诉必须缴纳上诉费,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如果交费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如果当事人未申请缓、减、免交而逾期未缴纳或者虽然申请但未获批准,法院通知后仍不缴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