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原告某某诉称:2010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合伙协议经营华源轩家具店。2012年3月20日,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展销会,举办方安排每订货40 000元可获得一次抽奖机会。受举办方邀请,原告某某便委派被告某某前往订货并抽奖,后被告前往深圳订货后并抽中40 000元奖金。被告得奖后未予单位报账,而是将该款据为已有。被告的行为属不当得利,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不当得利款40 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不属实。2013年3月初,原告告知被告,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订货会推出订货有奖活动,交40 000元订货现金可取得抽奖资格,有机会可获40 000元大奖。原、被告协商后,因当时澧县华源轩家居概念馆流动资金有困难,一致决定不参加此次活动。2013年3月20日,在订货会上,案外人某某找到了被告,了解到原、被告决定不参加抽奖的想法,案外人提出以被告的名义参加抽奖活动,抽奖的资金由案外人垫付。如果中奖,可以按中奖获利的25%分配给原、被告;如果未中奖,参加抽奖的钱,可以分批次于2012年年底前偿还给案外人。在抽奖前,被告将此情况电话告知原告,这一方案得到了原告的同意。2012年3月20晚8点,被告从个人私人账户转出40 000元资金到深圳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参加抽奖,一个小时后,抽奖活动现场告知被告中奖40 000元现金。3月21日,案外人将40 000元现金存入被告个人账户。按约定,原、被告分得10 000元,袁中卫分得30 000元,原、被告分得的10 000元已用于澧县华源轩家居概念馆的装修、参加订货会来回的差旅费和给原告艾银洁买私人物品,被告并无不当得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院裁判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其构成要件有: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利益受损,3、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以经销商的身份参与订货及抽奖活动,抽奖所得应归澧县华源轩家居概念馆所有。在抽奖过程中,如果两合伙人关于订货参与抽奖活动的方案与案外人达成了一致协议,则可按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得奖分配。本案中,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在订货会的当天已经在电话中告知了原告关于订货参与抽奖活动的整个情况和实施方案,并得到了原告的认可。但原告在庭审中当庭否认了同意与案外人达成关于抽奖利润分配的协议,而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从查明的事实显示,案外人的出资时间是2013年3月21日,而订货会抽奖时间为2013年3月20日,这种先中奖后出资的过程不符合交易习惯。由于中奖所得40 000元已经消费10 000元,现原、被告已经散伙,所剩30 000元,应由原、被告平均分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回不当得利款40 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15 000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15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