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研究 > 法官论坛
司法公开和保守审判秘密的关系
分享到:
作者:彭美凤   发布时间:2013-10-25 14:39:44 打印 字号: | |

司法公开是由过去的法律公开、审判公开演绎而来,是三个概念中公开内容最多,公开程度最深,公开受众最广,公开途径和方式最为多样的一种围绕审判实践的全方位信息公开。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以及一系列关于司法公开的改革方案,把司法公开工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已经对司法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做了相对具体的规定,该规定把人民法院从立案、庭审、到执行、听证的各个诉讼阶段的工作以及司法文书和与审判有关的审务工作都纳入到了司法公开的范围当中。但是再宽广的公开要求都需要有一个界限来限定公开的范围,这个界限便是保守审判秘密。

关于保守审判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以及其他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旦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当按照审判工作秘密进行保守,不得擅自公开扩散。我国保密法也明确将审判秘密纳入保密法的范畴,泄露审判秘密不仅会给审判工作带来种种困难,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从上述规定可知,司法公开和保守审判秘密的关系首先是对立的关系。

司法公开强调的是“公开”二字以保护公众的知情权,而审判秘密强调的则是“保密”二字以维护司法审判秩序。司法公开是要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但不是什么都可以公开。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明确列入审判秘密的内容如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处理的讨论情况,上下级法院之间对案件处理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有关单位领导、党委的意见不能对外公开。

其次,司法公开和保守审判秘密的关系是统一的关系。

虽然前者要求公开,后者要求保密,但二者最终都是为提高司法公信力,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更好地为民服务而设立的规定。公众的知情权不是绝对的,否则证人的安全、司法的尊严和国家整体的稳定就有遭受损害的危险。

最后,司法公开和保守审判秘密的关系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司法公开的范围越广,列入审判秘密的范围就越窄,反之亦然。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司法运作过程中的公开无论从内涵、程度和方式上都有着更高的要求,在公开的内容、公开的程度、公开的方式上不断扩张,逐步形成了全面公开、全程公开、实质公开的工作态势。司法不公开作为一种例外只在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商业秘密案件的某个方面或在公开的形式上有所规定,审判秘密的范围有越来越小的趋势。

总之,司法公开和保守审判秘密的关系对立于公开与不公开,统一于司法为民的目的,在法治文明的发展中此消彼长。

最后引用北大法学院徐爱国教授的一段话作为结语: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的要求,是司法民主的体现。不过,法官毕竟是职业人员,他们作为一个整体引领着法律发展的方向。在公开和不公开的细节问题上,法官们应该把握司法公开的必要尺度。其实,对于法官来说,更重要的不是公开与不公开的问题,而是法律道理阐释得充分与不充分的问题,只要把握住了司法公开的底线,没有什么是不能公开的。

 

 

来源:本 院
责任编辑:张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