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研究 > 法官论坛
坚持能动和谐司法,巧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分享到:
作者:颜海娟  发布时间:2013-04-25 16:02:3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澧县法院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认真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化解纠纷,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审理澧县某某场诉钱某、张某、李某某等承包户的十一个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办案法官积极有效运用审判职能,注重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成功调解了七个案件,结案标的3000万,对保障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促进企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 简要案情

 

原告澧县某某场因与被告钱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向澧县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澧县某某场诉称,2008228日,经澧县人民政府批准,原告委托常德金祥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芦苇场经营权,被告取得了2号标的四分场一、二、三、四号洲20082012年的经营权,双方于同日签订《生产营权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成交价为:20082010年三年价款为365.04万元,2011年至2012年价款为365.04万元;合同保证金为174408元;付款方式:2008年至 2010年三年价款于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2011年至2012年两年价款于20101031日前一次性付清;违约责任:乙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近期足额缴齐二期价款,甲方可无条件收回生产经营权,保证金不予返还,如双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则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缴纳了前三年价款507万元,二期履约保证金174 408元,原告按时将标的物交付给被告生产经营。被告本应于20101031日前交清2011年度、2012年度价款365.04万元,但被告经多次催缴仅缴纳了10万元,至今尚欠355.04万元,余款拒不缴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缴纳2011年至2012年度受让的经营权价款余额355.04万元,并承担自20101031日起至付清相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已交纳的174 088元保证金不予退还;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请求与原告协商处理此事。

经审理查明,2008228日,经拍卖被告取得了原告2号标的四分场一、二、三、四号洲20082012年的经营权,双方于同日签订《生产营权转让合同书》。20082010年三年价款为365.04万元,2011年至2012年价款为365.04万元;合同保证金为174 408元;付款方式:2008年至 2010年三年价款于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2011年至2012年两年价款于20101031日前一次性付清;违约责任:乙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近期足额缴齐二期价款,甲方可无条件收回生产经营权,保证金不予返还,如双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则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缴纳了前三年价款507万元,二期履约保证金174 408元,原告按时将标的物交付给被告生产经营。被告本应于20101031日前交清2011年度、2012年度价款365.04万元,但被告经多次催缴仅缴纳了10万元,至今尚欠355.04万元,以致成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钱某于20111030日前给付澧县某某场承包经营款2 594 792元,则澧县某某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钱某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全部履行,钱某自愿在20111020日前给付澧县某某场承包款本金355万元,并给付澧县某某场自20101030日起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与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相同的逾期付款利息;钱某已交的保证金174 408元作为违约赔偿金赔偿给澧县某某场;

三、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自愿为钱某提供2 594 792元的担保,钱某在20111030日前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履行,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于同日即20111030日自愿代钱某给付澧县某某场2 594 792元承包经营款;

四、钱某未按本调解书第二项全部履行,由钱某履行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担保以外的的剩余债务,由钱某将自己承包的四分场一、二、三、四号洲及外洲2012年的经营权返还给澧县某某场,冲抵剩余债务;

五、案件受理费36 600元,减半收取18 3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300元,如钱某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履行,由澧县某某场承担,否则由钱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 办案过程

 

对于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办案法官比较注重发挥诉讼调解在整个审判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最终通过调解成功解决了纠纷。具体来说:一、办案法官在调解中尽量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来阐释法律法理,将难懂的法条具体化、生动化,情法结合,让承包方明白自己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承认现实,从而促成双方当事人主动接受调解;二、巧妙借力代理人,在该案件中,原、被告都有诉讼代理人,办案法官重视诉讼代理人的作用,把握好与他们的沟通配合,通过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促使双方当事人变对立为协商;三、调动当事人亲属和“说情人”的积极性。办案法官利用亲属和“说情人”对当事人比较熟悉,对争议案件也比较了解的情况,抓住时机,跟他们说理释法,从而促使双方协商解决。

 

四 结案效果

 

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功解决,得益于办案法官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灵活运用办案方式,通过不同角度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案件审理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澧县某某场追回了承包款3000多万(包括其他十个案件),防止了澧县某某场资金链的断裂,极大地促进了澧县某某场的发展,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 经验总结

 

该系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功解决,是澧县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成功范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数量迅速增长,法院审判工作面临巨大压力。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理念。能动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应当走出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狭隘误区,而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尽最大努力将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来源:本院
责任编辑:张威